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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率先以立法形式推进河湖保护,《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明年1月施行
2021/12/20 21:27  交汇点新闻  

  交汇点讯 记者从泰州市政府12月2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泰州北属里下河,南临长江,水域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22.15%,24000多条河流纵横密布,城市依水而建、人民枕水而居是典型的水城水乡。2017年,泰州市出台《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构建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河长体系,设立各级河长6700多名,实现“一河一长”全覆盖。同时,该市还积极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并取得一定成效。2021年,泰州市河长办荣获全国首批“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进集体”称号。但同时也存在河长职责不够清晰、机制运行不够顺畅、公众参与不够广泛等问题,制约了河长制工作向纵深推进。为此,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制定《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着力推动河长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促进河长制的制度红利充分释放,助推“河长制”迈向“河长治”。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破解治水难题,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制度创新。”据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刚介绍,河湖治理管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该《条例》是全省率先出台的河长制地方法规,打破部门和区域藩篱,着力构建以河长为主体,部门和区域为“两翼”的河长制工作职责体系。突出河长领导,列明各级总河长、河长履职“规定动作”,明确总河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河湖治理管护负总责;各级河长对责任河湖治理管护承担督促协调、监督指导等职责。突出部门联动,规定河长制责任单位,在依法做好河湖治理管护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推动综合执法和执法协作,落实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并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完善河(湖)警长制工作机制,以更好策应河长制工作实施。突出区域协同,强调河湖流经区域要做好治理管护方案衔接,区域间实行信息共享、联合巡河,协同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漂浮物清理等工作,实现上下联动、联合作战,形成“握指成拳”的工作合力。围绕监督考核,《条例》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会常委会报告河湖治理管护工作;提出根据河湖重要程度和治理管护难度实行差异化考核,并突出考核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增强河长制工作的刚性约束。努力将公众力量融合河长制工作中,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担任义务巡查员等方式,参与河湖治理管护;明确召开河长会议可以邀请河湖沿岸村(居)民代表参加;要求河长巡河听取河湖沿岸村(居)民意见,努力让公众成为河湖治理管护参与者。要求搭建参与平台,聘请有关专业组织、新闻媒体、村(居)民代表等对河长履行责任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通过信息公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等,努力让公众成为河湖治理管护的监督者。

  泰州市河长办常务副主任、水利局局长葛志晖表示,通过制定《河长制工作条例》,以法治的刚性弥补制度的弹性,将在法制层面进一步固化河长制工作成果,实现从“有章可循”向“有法可依”的跨越。近期,泰州市在省内率先调整了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扩充至21个,并印发《工作职责清单》,推动实现责任更实、内容更细、协同更强;在原有督查体系的基础上,以专项督查文件的形式,明确由各主要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各督查组组长,推动实现层级更高、督查更严、压力更强。下一步,将对照《条例》的每一段章节、每一个法条,组织各级河长、河长制成员单位以及河长办从上至下开展全面自查,着力找出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切实加以改进解决,逐条落实《条例》的相关要求,让各级主体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确保《条例》发挥积极作用。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赵晓勇 通讯员 季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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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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