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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战疫全景图 | 南京:轻微违法不予处罚!让企业更有活力
2022/04/02 23:17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最近这段时间,全南京人民都在全力抗击疫情。本轮疫情给南京经济运行带来一定影响,为有序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确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主动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推行包容柔性执法,对市场监管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只要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均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让执法有温度,让市民有感受,让企业有活力。

  具体措施如下:

  建章立制,构建包容审慎监管体系

  2020年4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有效对冲疫情影响,推进新消费、新产业、新都市项目,推动全市经济稳定运行,我局根据《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新100条》的要求,出台了《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免罚办法》(以下简称《免罚办法》),对企业登记备案、广告、商标、价格、电子商务管理等13类监管事项中的55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规定了免予处罚。

  2021年7月,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100条(2021年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了《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清单及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其中不予行政处罚55项,从轻处罚16项,减轻处罚15项。

  积极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初见成效

  2020年出台《免罚办法》后,在执法实践中,市局以及各区局执法部门已按照上述《免罚办法》实施。截止到2020年底,南京市共有137家市场主体符合《免罚办法》的规定,在企业主动改正后,市场监管部门均不再予以实施行政处罚,受到企业的高度赞赏。

  2021年,《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清单及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出台后,市局以及各区局执法部门共对332家市场主体作出不予处罚行政决定。市场监管局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做好普法工作。

  4月2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3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告勿用“最高级”

  2022年3月23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对南京市建邺区某粥道餐饮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市民举报,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商家版块“品牌故事”中发布“营养口味俱佳,市场潜力大,具有最广泛的客户基础……”等宣传用语,广告的制作维护费用共6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的行为。

  因当事人系首次违反《广告法》,且在调查处理期间,已主动改正了其美团店铺所使用的上述宣传用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和《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他人商标要尊重

  2022年1月,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对南京市某快餐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常州丽华快餐集团有限公司的举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举报人拥有“丽华快餐”“丽华”等在酒店餐饮类上的商标注册证。当事人龙袍分公司员工(抖音名为“@贾老三”)在餐饮经营过程中将拍摄的工作照片,编辑后在抖音平台发布,用于宣传当事人及其龙袍分公司。宣传页面中多次出现“丽华快餐”字样,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常州丽华快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举报人的商标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

  资料图

  因当事人是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且在调查处理期间,当事人主动删除了抖音平台的宣传,注销了龙袍分公司,改正了违法行为,并与举报人之间达成了谅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使用特种设备需登记

  2022年3月30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空压机房有一台储气罐处于使用状态,现场未见涉案储气罐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涉案储气罐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储气罐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当事人于2020年8月将上述储气罐正式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前后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是首次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且在调查处理期间,当事人主动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和《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洪叶 许海燕

  新华日报全媒体经济新闻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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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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