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海南一份网传文件显示,一个老人因露天做饭被罚款600元,在网上引发,一些网友直呼“看不懂”。文件是一份由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大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告知书提到,5月10日,大安镇执法人员对西黎村委会三队田头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名村民正在种植地里露天烧火做饭,产生的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该村民处以600元罚款。
露天烧火的行为该不该管?这还得看情况。《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7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119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2000元罚款。如果单从表面来看,老人露天烧火,似乎确实涉嫌违法,如果真违法了,那罚款600元就没毛病。
可深想一层,露天烧火做饭与焚烧秸秆、落叶,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一则,老人生火做饭乃是生活所需,没有主观上的恶意;二则,做饭的火与焚烧秸秆的火不可同日而语,做饭的火能有多大?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什么污染?如果因为做饭烧火,引发了火灾,那是另外一回事。没有引发火灾,老人只是图个方便,在野外少个饭,批评教育一下就行了,何必上纲上线?《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决定。第27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也必须讲法,必须有法可依。
保护环境、关注大气污染是好事。对违反法律、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也没什么问题。前提是,执法必须懂法,必须准确地理解法律。执行法律也好,执行政策也罢,精准精确是关键。凭主观臆断执行法律、在政策面前搞层层加码,这都是对法治精神的损害。对一个在野外烧火做饭的老人罚款,甚至以保护环境为名,把老百姓的锅台封掉,这种极端行为,不但没有维护相反会伤害法律威严,容易引起群众反感,引发干群关系对立。
耐心寻味的是,在一众网友激烈批评之后,当地镇政府知过而改,承认执法过程“有瑕疵”,不再要求村民缴纳罚款,转而将这笔罚款记到了村委会的头上。于是问题又来了:如果老人的做法是错的,罚款就是了;如果老人并没有违法,那么将罚款记到村委会名下是何用意?是责怪村委会没有做好政策宣传与思想教育工作吗?对于这一波操作,恐怕网友又会直呼“看不懂”。(胡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