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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老字号,沪宁两家“吴良材”不正当竞争案终审落槌
2022/05/17 20:20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上海吴良材公司在南京高淳发展加盟店铺,被南京吴良材公司告上法庭。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17日公布沪宁两家“吴良材”不正当竞争案判决结果:高淳吴良材店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停止在南京地区授权其加盟店使用包含“吴良材眼镜”字样的企业名称及店铺名称,停止授权其南京地区加盟店销售眼镜商品时使用“吴良材眼镜”字样(附加与原告相区别的标志的除外);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赔偿原告50万元,高淳吴良材店就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国城及其后人先后在上海和南京成立了吴良材眼镜公司及其分店,经过历史变迁,南京与上海的吴良材眼镜公司各自独立经营,且在其地域范围内形成了自己的知名度。

  2015年,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以“吴良材”等商标作为权利基础,针对南京吴良材公司等在上海地区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南京吴良材公司停止对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吴良材”等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在特许经营中授权许可被特许经营人使用含“吴良材”文字标识的行为;南京吴良材公司停止其分支机构在江苏省南京市以外地区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等。

  这次上海吴良材公司在南京高淳开设加盟店铺,南京吴良材公司遂将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及高淳吴良材店诉至法院。

  原告南京吴良材公司认为,高淳吴良材店使用“吴良材眼镜”等字样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主张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等。

  被告高淳吴良材店认为,其对“吴良材”商标系正当使用。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认为,原告构成重复起诉,高淳吴良材店使用“吴良材眼镜”等字样,系对“吴良材”商标的合法使用。

  南京中院认为,上海地区法院作出的上述生效判决,排除了南京吴良材公司以含“吴良材”文字标识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权利,并将南京吴良材公司分支机构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的权利限定在南京市地区内;但对南京吴良材公司在南京市地区内就其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吴良材”字号是否享有排他使用权,未作认定,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原告南京吴良材公司使用“吴良材”字号的时间较长,对“吴良材”字号、商标等声誉及知名度的形成作出的贡献较大,其就“吴良材”字号应当享有一定的权益。

  被告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在使用“吴良材”商标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考虑到其“吴良材”商标及字号与原告“吴良材”字号同根同源,对原告“吴良材”字号积累的商誉给予相应的尊重与合理的规避,而不应垄断“吴良材”标识。

  被告高淳吴良材店在加盟三联集团之前使用“吴良材”作为字号,具有攀附南京吴良材公司知名度的意图,对南京吴良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在发展加盟商时,应当对于攀附南京吴良材公司“吴良材”字号知名度的行为有所规避,以免造成相关公众对南京吴良材公司与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之间关系的混淆与误认。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明知高淳吴良材店使用“吴良材”字号具有不正当性,仍在其名称未作变更的情况下,为其加盟并使用商标提供便利,其行为对南京吴良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高淳吴良材店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停止在南京地区授权其加盟店使用包含“吴良材眼镜”字样的企业名称及店铺名称,停止授权其南京地区加盟店销售眼镜商品时使用“吴良材眼镜”字样(附加与原告相区别的标志的除外);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赔偿原告50万元,高淳吴良材店就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南京吴良材公司、被告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法官臧文刚指出,商标权与老字号权益的冲突存在多种样式,化解该冲突的关键在于尊重历史与现状。本案中,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此前在上海地区提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判决结果限制了南京吴良材公司利用“吴良材”字号开展经营活动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吴良材”商标在南京吴良材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南京地区开展加盟活动,进一步压缩了南京吴良材公司的经营空间,且未要求加盟商附加与南京吴良材公司相区别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损害了原告南京吴良材公司的老字号权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判决进一步厘清了基于特定历史原因导致的商标权与老字号权益冲突问题,从尊重历史及现状的角度,对老字号在特定地域范围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其权益给予了相应的保护,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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