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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江苏这样发力
2022/06/29 18:10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天,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实施意见》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以来,江苏各地以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333”行动为抓手,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全省累计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368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水管网1.13万公里,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大幅提升。但调研中发现,不少城市在污水处理方面仍然历史欠账较多,尤其是汛期溢流现象严重、水质下降明显。

  为此,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积极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沟通会商,创新开展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经省政府同意,于2021年4月印发了《关于实施城镇区域水污染平衡核算管理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市水污染物平衡核算工作,选取化学需氧量为核算因子,客观评估城市区域生活污水实际收集率,指导地方政府精准查找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能力缺口。

  核算结果显示,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效能仍然不高,区域间不平衡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与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与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重大使命要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今年1月份,省政府印发了全国首个全省“十四五”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80%以上。为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确保规划目标按期实现,我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以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能力全提升为目标导向,加快推进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能力建设,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这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动源头治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贯彻落实《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有力举措。

  《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工作目标?

  《实施意见》重点聚焦“十四五”关键期,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能力现状和特点,区分苏南、苏中、苏北地区,提出到2025年的差异化目标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5年,全省初步建成源头管控到位、厂网衔接配套、管网养护精细、污水处理优质、污泥处置安全的城市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区域污水集中处理率明显提高,污染物削减率大幅提升。按化学需氧量因子核算,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平均力争达到80%以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努力达到100%。

  《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重点任务?

  《实施意见》从制定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实施方案,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加强城市污水收集能力建设,强化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强化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效等6个方面提出重点任务措施。

  一是制定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实施方案。13个设区市结合2020年度城市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结果,分别编制各自的实施方案,明确2022年至2025年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修复改造与建设计划,制定重点工程项目清单,推进项目实施,确保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逐年稳步提高。

  二是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污水处理厂,到2025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30万吨/日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我省差异化管控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推进新一轮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强化水处理全过程环境监管,对重点泵站实施流量及水质在线监测。

  三是加强城市污水收集能力建设。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

  四是强化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加快推进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等工业企业排放含重金属、难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不得排入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已接管的工业企业经排查评估认定不能接入的限期退出。

  五是强化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尾水湿地净化工程,对处理达标后的尾水进行再净化,鼓励将净化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尾水,用于企业和园区内部工业循环用水,或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景观绿化和市政杂用等。

  六是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效。深入开展城市建成区水体排查,对出现返黑返臭的,加强溯源分析和动态治理。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实施意见》有哪些工作创新的亮点?

  《实施意见》对全省开展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能力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开创性要求:

  一是创新性提出“水污染物平衡核算”。在全国创新开展以化学需氧量为核算因子的全省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工作,将以往的按照水量测算转变为按照水污染物测算,并明确各地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目标,为各地精准补齐污水处理短板指明方向和路径。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偏低的,要求重点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和空白区管网建设,对于运行负荷严重超载的,要求加快污水处理厂扩能和提标改造。

  二是创新开展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等工业企业排放含重金属、难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不得排入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已接入的要全面排查评估,并明确提出环太湖地区、沿江地区和苏北地区“应分尽分”的差异化时限要求,目前我们正在组织研究制订评估办法,这将显著提升我省污水处理系统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三是制订实施更加严格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针对重点区域与一般区域、新建扩建与现有改造项目,争取于2022年底前制订出台我省差异化管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推进新一轮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含异址扩建)规模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接长三角及国内最严标准(COD 30 mg/L、氨氮1.5(3)mg/L、总氮10(12)mg/L、总磷0.3 mg/L);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三年后,重点区域和规模以上现有(含原址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严于国家一级A的排放标准。

  下一步如何推进《实施意见》落实落地?

  《实施意见》印发后,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安排部署,抓紧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设立专门工作组,将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列入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书,将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作为治污攻坚真抓实干成效明显激励重点内容,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各设区市高质量考核内容。

  二是明确部门分工。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合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的激励引导力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市政园林)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规划和建设工作。各级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商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强化政策引导。各地要加大公共财政支出,强化资金保障刚性约束。支持各地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污水收集处理项目建设。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供低息或限期免息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将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与周边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权益等挂钩,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协同并进。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吴琼 通讯员 苏小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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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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