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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案”助推民营企业家安心放心创业创新?江苏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2022/07/20 11:51  交汇点  

  交汇点讯 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7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集中展示近年来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所取得的成效。

  借力商会商事调解 一揽子化解系列纠纷

  某汽车公司系省重点企业,总投资83亿元,是全国第12家获得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双资质”的新能源车企。2020年底,受市场、疫情等因素影响,公司项目开发停顿,供应商纷纷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并申请冻结企业账户、查封财产,涉及诉讼标的金额达1.3亿元。如果解除合同,企业将赔付巨额款项,前期的开发工作也将归零,导致项目失败。为帮助企业化解难题,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经开区法院)引入商会及其他纠纷调解力量,由法院与商会工作人员通过走访企业、驻企联络等方式,指导员工主动对接供应商,避免新增诉讼;通过多次组织调解,引导当事人变更保全措施和相关诉求,最终以调解或撤诉方式化解纠纷62件。目前,企业所有财产保全均已解除,信誉逐步恢复,经营有序开展。

  该案是法院充分运用商会商事调解机制、帮助民营企业纾困解难的典型案例。与诉讼相比,商会商事调解具有高效、灵活、低成本等优势,是解决纠纷、保护产权的优先选项。近年来,全省法院加强与工商联的协调联动,持续深化商会商事调解工作。近3年,全省各类商会调解组织共有效化解商事纠纷4000余件,标的总额10亿余元。以淮安为例,淮安法院加强与工商联的密切合作,按照“1+7+N”总体布局,即设立1个市级调解委员会、7个县区商会调解工作中心、N个商会调解工作室,构建起三级商会商事调解工作网络,为民营企业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示范样本。

  商事纠纷云调解 降本提速惠企业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从事混凝土制造销售的民营企业,因与上海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遂将上海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律师费。考虑到疫情期间线下庭审不便,如以常规诉讼程序解决,耗时较长,对企业资金周转将产生较大影响。为加快纠纷处理进度,让当事人合法权益尽早实现,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依法委托某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该调解中心专业调解员通过“江苏微解纷”线上调解平台接收案件信息后,利用“江苏微解纷”平台的线上视频功能组织当事人在线调解,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江北新区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向当事人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确保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能够兑现。运用云上调解,本案纠纷得以在14天内化解、诉讼费用降低50%。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商会商事调解+云调解”帮助企业节省纠纷解决成本的典型案例。江苏法院开发“江苏微解纷”平台,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资源,以PC端和微信小程序等方式,提供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调解、仲裁裁决、在线诉讼等五大服务功能,目前“江苏微解纷”平台已入驻各类调解员11516名、调解机构近1900家,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

  拖欠中小民营企业账款 逾期年息18%

  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大型国有工程公司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由混凝土公司向工程公司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工程公司未如期支付货款,混凝土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南京江北新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混凝土公司要求工程公司支付货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合同中并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混凝土公司要求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利率(即年息18%)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查,混凝土公司属于中型企业,而工程公司属大型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本案符合《支付条例》第十五条适用条件,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混凝土公司关于逾期利率标准的主张。

  本案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支付条例》、依法保障中小民营企业账款回收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强化契约精神,有效治理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条例》,正是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支付条例》施行以来,全省法院已适用该条例维护了多家中小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护航芯片企业创新发展

  沁恒公司拥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应用于CH340芯片中,该芯片产品系南京集成电路企业研发生产的软硬件结合的创新产品,其高度集成化的创新设计使产品质量提升的同时降低了成本,市场占有份额巨大。被告单位及其总经理许某、销售人员陶某未获得沁恒公司许可,反向破解CH340芯片,提取其中的GDS文件,再委托第三方公司生产、封装后以GC9034型号销售芯片830余万个,非法经营数额达730余万元。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犯罪各环节均以被告公司名义实施,被告公司多个部门参与其中,最后以被告公司芯片对外销售,所得款项均归被告公司所有,故被告公司属于单位犯罪,许某系单位犯罪中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陶某系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决认定各被告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公司判处罚金400万元,对许某、陶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2个月,并处罚金,没收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

  本案是人民法院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典型案例。创新是发展的源动力,民营企业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营造尊重知识的良好氛围,创造更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本案通过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集成电路及固化于其中的计算机程序予以保护,充分体现了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人民法院加大刑事制裁力度,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作用的司法导向。

  发挥破产和解功能 推动数字民企涅槃新生

  光年影业是一家为影视和游戏制作提供顶级特效服务的数字经济领域科技型民营企业,参与了《哪吒之魔童降世》《姜子牙》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知名影视作品制作。受疫情影响,公司项目减产,账款无法回收,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020年5月15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园区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件。园区法院分析认为,公司在业内享有较高商誉,拥有多份潜在订单,具备较高的和解可能,故一方面指导管理人积极走访上下游企业,维护客户资源,帮助企业申请房租减免,另一方面有效安抚职工情绪,搭建谈判平台,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清偿共识。2020年9月10日,园区法院裁定光年影业和解。同年12月23日,园区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和解功能、推动数字经济领域民营企业涅槃新生的典型案例。为帮助企业走出困境、重建信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挽救功能,加大企业救治力度,一批企业重获新生。本案中,园区法院敏锐捕捉影视行业发展前景及企业商业价值,及时将破产清算转为和解程序,积极争取各类援企纾困政策支持,为企业赢得发展空间。引导、搭建和解谈判平台,探索运用和解预表决机制和中小企业快速和解机制,推动各方协商及时达成和解方案,使企业多年积累的商誉和优质客户资源得以保留。在企业和解成功后,密切关注企业再生活力,积极为企业金融信用修复、融资贷款牵线搭桥,为后续经营提供贴心的司法服务。本案的成功和解,不仅实现了债权全额清偿的最优目标,也让民营企业短时间内重回发展赛道,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救治民营企业、促进转型升级方面的担当作为。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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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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