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人行、银保监局联合出台意见,做好破产企业金融事项办理,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
2021/12/10 20:38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联合出台《关于做好破产企业金融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金融事项办理,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提升企业破产处置效果,依法保障金融机构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持续优化江苏营商环境。

  《实施意见》共5个章节21条,重点对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支持破产程序有序推进、支持破产企业重整再生、依法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等事宜作了规定,尤其是对实践中比较关注的破产企业账户信息查询、账户解封、重整融资、信用修复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实施意见》中提到,金融机构应当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等集体协商机制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充分发挥协调、协商作用。支持债权平等受偿。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当依法处理与破产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私自、违法扣划破产企业账户资金。

  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明确内部管理流程,合理下放表决权限,促进金融机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尤其是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中积极高效地行使表决权。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破产财产的拍卖成交提供融资支持,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成功率。

  在支持破产企业重整再生方面,《实施意见》提到三点,分别是推动企业重整,支持重新融资,支持信用修复。

  对于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债权人积极推动企业重组、预重整或重整、和解,促进困境企业重获新生。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重整、和解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和解。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通过人民银行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和解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和解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进一步做好重整、和解企业的信用修复。

  此外,《实施意见》中提出要有效打击破产欺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加大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追查力度,有效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积极支持、配合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及时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提供发现的破产欺诈行为线索。

  新华日报财经·金融汇 吕尚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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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潘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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