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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通知,助失信主体“亡羊补牢”
2020/10/28 12:32  交汇点  

  目前,全社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奖惩大格局已初步形成,信用已越来越成为关乎市场主体发展的“生命线”。如何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如何帮助失信主体退出信用惩戒名单,从而使之“轻装上阵”?近日,我省制定出台《关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助失信主体“亡羊补牢”、以“信”立市,让守信重诺蔚然成风。

  奖惩分明,让企业主动跳出“黑榜”

  日前,扬州市鸿源大酒店正想筹措资金重新装修门面,却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卡了壳儿”。原来,该酒店财务人员在上年度纳税申报时未注意报送期限,连续数月未按时报送财务报表,导致纳税信用等级被降为C级,已不符合有些银行制定的放贷标准。

  一筹莫展之际,当地税务部门主动上门辅导,及时启动了纳税信用等级修复流程,用最短时间帮该酒店办结了信用等级修复。8月底,该酒店的纳税信用等级已由C级调整为B级,重新获得银行信贷资格。

  眼下,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信息记录共享范围更广泛,失信惩戒力度也不断增强。信用修复,正是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重塑”信用的重要举措,也是失信主体退出信用惩戒措施的重要路径。

  “失信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让信用机制发挥更大作用。”省信用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很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是非主观、非恶意产生的,他们对于纠正失信行为、降低失信带来的不良影响、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具有强烈需求。信用修复为失信主体提供了自我纠错、改过自新的机会,有惩有奖,才能让信用的激励效应最大化。

  失信惩戒倒逼企业诚信经营,失信修复机制也给了企业“纠错复活”的机会。针对信用修复的实际需要,我省早在2016年10月就出台了《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明确了信用修复条件、程序、资料管理等内容,在全国较早地系统性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

  “为更好适应当前依托互联网开展‘不见面’信用修复的要求,更好协调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修复工作的开展,《江苏省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息主体权益办法》应运而生。”省信用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征求了13个设区市信用管理部门和38个省级部门的各方面意见建议,集思广益,最终形成条件明确、流程清晰的信用修复“手册”。

  修复信用,并非简单的“洗白记录”

  “信用修复不是随意的‘退出惩戒’,更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省信用办有关负责人强调,信用修复,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此次出台的《办法》中,也进一步明确了信用修复条件和信用修复流程,即失信者要在制度框架内,通过履行相应义务,才能重新获得社会的“信用牌照”。

  纠正失信行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整改情况还需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认定,这只是信用修复的第一步。完成整改后,信用修复还设置了“公示期”,《办法》规定,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同时还要提交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如果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必须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要有相关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此外,对特定领域的信用修复有特别规定。对于因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等一系列情形严重的失信主体,《办法》明确规定不予信用修复。

  “我们发生失信行为后,将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在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银行贷款等各方面受限,而信用修复政策允许我们恢复正常信用状态,直接提升了公司效益,信用修复机制是忧企业之忧、急企业之急,是真正为企业排忧解难的好政策!”在10月16日,南京市江北新区举办的信用修复培训班上,一个企业代表说出了所有参会企业的心声。

  为提高企业以“信”立市的信用意识,自2019年开始,我省组织各地面向企业开展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为企业提供培训学习。不仅如此,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更免费为企业出具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鼓励企业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培训、提交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帮助企业重塑自身信用。2020年计划办班144个,培训企业13200家。截至目前我省已完成信用修复15851件,数量位居全国首位。

  打通堵点,实现修复信息互联共享

  “不少企业反映,在‘信用中国’网站已撤下了失信记录,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记录仍然存在。”江苏未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俞心越说,“信用中国”网站可接受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申请修复信用,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只在接到行政处罚机关的信用变动记录后才撤销公示,一般不接受企业或中介机构申请修复。

  由于地域、部门界限的原因,信用修复信息“打架”、跨部门沟通难度大的问题时有发生。“政府部门间信用修复数据应做好同步共享,将各部门信用信息汇集到统一平台,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省信用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为了尽快打破信息孤岛,让修复信息互联互通、修复服务一网通办,《办法》提出,认定单位应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决定共享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共享至相关平台和网站,认定单位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档案,以实现信用修复信息的一体化共享。同时,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要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修复功能,实现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推动信用修复信息化管理和一体化处置。

  针对信用修复信息管理难题,江苏正在积极探索跨部门协同联动信用修复机制。9月,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创新推出信用联合修复制度,对于部分企业非主观故意发生的轻微失信行为,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将打通市场监管与税务业务线,通过信息平台共享、建立特定市场主体库、联合监管等方式,市场监管与税务部门共同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引导失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截至目前,南京片区16个平台使用部门,共归集涉企信息4779条,其中行政许可3204条,行政处罚524条,抽查检查信息1051条,实现了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为开展信用联合修复提供数据支撑。

  交汇点记者 沈佳暄

  新华日报全媒体经济新闻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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