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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十多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胜诉传递信号:消费维权不再是“个人的战争”
2021/03/26 11:14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3月23日,由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的全国首例“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迎来终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乐融公司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应予整改;3月24日,由江苏省消保委提起的另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一公司因销售假冒“星巴克”咖啡被索赔2000余万元。

  在江苏,消费维权不再是“个人的战争”。敢于向垄断行业叫板,勇于对“霸王条款”说不,开出天价“罚单”……去年下半年以来,江苏省消保委、多地检察机关等适格主体在全省打赢10多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其中多起在全国具有标杆意义。“个案胜利”的累积,让人们对消费环境质的飞跃有了更多期待。

  向垄断行业“霸王条款”亮剑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3月23日,全国首例“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二审落槌。为了这场胜利,江苏省消保委投诉部兼法援部主任傅铮和同事们已努力近两年。

  “无法关闭的开机广告”一直是消费投诉热点。2019年下半年以来,省消保委对海尔、海信、长虹、夏普、小米、乐视、创维7家智能电视企业存在的开机广告无法关闭等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发现智能电视普遍存在15-30秒开机广告且广告只有到最后才能关闭的现象。经过多轮沟通,7家企业有6家承诺按进度整改到位,但乐视电视却一直拒不整改。2019年12月12日,省消保委对乐视电视所属企业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当前消费市场普遍存在低价销售智能电视并通过播放开机广告营利的现实状况,这起公益诉讼真正动了智能电视企业的‘蛋糕’。”该案审判长、江苏高院民一庭庭长俞灌南说,虽然企业在庭审中给出“技术上无法达到”“开机广告是商业模式”等拒不整改的理由,但市场普遍存在违法现象不能作为豁免特定经营者法律责任的理由。该公司智能电视加载的开机广告,明显降低消费者观看体验,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法院最终判决乐融致新公司侵权,应予整改。

  向“霸王条款”亮剑,公益诉讼在江苏有诸多尝试。“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每日缴纳0.5%违约金。”在原省消费者协会看来,这个0.5%太高了,远超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2016年9月,原省消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合同条款无效。立案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主动提交书面承诺,整改不合理条款,原省消协撤销起诉。这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垄断行业提起的公益诉讼,也是我省第一起向垄断行业“霸王条款”叫板的民事公益诉讼。

  “在公共行业,尤其在合同制定方面,经营者享有绝对话语权,消费者希望通过点对点协商的方式对违约金或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几乎没有可能,而消费公益诉讼赋予所有消费者向公共服务行业说‘不’的权利。”傅铮说。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认为,比起普通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更适合起诉垄断行业和强势企业。“在霸王条款和强势侵权面前,普通消费维权的个体相当弱势,诉讼成本高、举证难、耗时长,让很多维权者望而却步,而公益诉讼恰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这也是国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初衷。”

  有了公益诉讼这一“利器”的加持,消保委打击消费侵权行为的“战斗力”明显升级。目前,省消保委成功提起4起公益诉讼,在全国消协组织中走在前列。“每一起公益诉讼都是在啃‘硬骨头’,但我们不怕对峙大企业,因为只有头部企业整改到位,才能引起足够重视,整个行业才能真整改,消费者才能得实惠。”傅铮说。

  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短短一年内,一款宣称包治百病的“金能量大盐湖水”销售额达2300多万元,销往全国20多个省市,仅常州地区的受害人就达300余人。但经鉴定发现,单瓶售价高达1000元的“金能量大盐湖水”就是一瓶成本不到10元的盐水,根本不具备任何治疗功效,相反长期或高浓度服用后,还会导致电解质紊乱,甚至对心脏产生不良影响。2018年10月,以谢某为首的生产销售假药团伙落网。

  “在这类消费欺诈案件中,由于受害者人数众多且散居各地、沟通不畅,即使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激励,绝大多数受害者依然会选择忍气吞声。哪怕个别受害者勇于维权,也会遭遇‘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尴尬。”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利国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公益诉讼的代表,具有调查核实权、专业人才、专业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等显著优势。由检察机关挺身而出,必将对违法侵权者重拳出击。

  去年12月10日,这起常州市首例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落槌:谢某、郭某、强盛生物公司等需按照销售额的3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000余万元。该案是全国目前为止判决惩罚性赔偿金额最高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高达千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并不是个例。在3月24日开审的假冒“星巴克”咖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省消保委要求售假公司作出“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共计2000余万元。

  “很少有人会因为买到一杯假咖啡去打官司,但如果咖啡是对不特定的人销售,总量达上万杯,对市场破坏性很大,公益诉讼就应站出来为广大消费者维权。”俞灌南说,目前,全省各地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包括行为确认之诉和特定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直接请求。“相较于消费者通过单独提起诉讼获得的‘个人胜利’,公益诉讼相当于替成千上万消费者向无良商家索赔,巨额惩罚性赔偿显然对侵权企业的震慑力度更大。”

  傅铮也坦言,在赔偿金额的认定上还存在不少难度。“比如,在销售假冒‘星巴克’咖啡案件中,一方面被告公司的销售价格与最终消费者购买价格存在差异;另一方面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数量无法确定,整合每个个体消费金额并不现实。”经过研讨,省消保委认为,该公司售假事实客观存在,最终消保委以涉案金额700万元作为赔偿金基数主张3倍赔偿,以此实现公共利益与效率最大化。

  让“个案胜利”释放“长尾效应”

  尽管打赢了全国首例“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傅铮和同事们并没有松口气。“省消保委关于开机广告违法的观点不仅针对这7家企业,而是瞄准整个智能电视行业,虽然官司胜了,但如果购买其他品牌电视的消费者还要继续忍受开机广告无法关闭之苦,我们的工作就还没有做完。”

  傅铮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诉权组织是省级以上消协组织,主体的限定意味着公益诉讼数量是有限的。“公益诉讼这个‘利器’用得好,对行业引导、消费市场的改善都能起到积极作用;反之,如果消保委的每项调查、每次披露或每个个案投诉处理都挥舞‘公益诉讼’大棒,久而久之,其公信力和企业接受程度都会有所下降。”因此,每一项公益诉讼都需要配合其他维权手段,通过组合拳方式使公益诉讼获得“长尾效应”。

  如何让公益诉讼“个案胜利”发挥更大效果,法院也在积极探索。“消费市场的繁荣稳定离不开消费者、经营者、投资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必须依法维护各方权益,不可偏废导致利益失衡。以全国首起开机广告提起的公益诉讼为例,该案不仅直接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也间接影响数十家智能电视机生产企业的利益,还可能对未来智能电视行业的发展产生引导作用。”俞灌南表示,法院将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向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跟踪受约谈经营者的整改进展,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自治组织进一步规范和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的违法经营行为,推动尽快制定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强制标准,服务保障“双循环”战略和消费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随着惩罚性赔偿案例的增多,赔偿金如何用好、管好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记者多方了解到,目前一些案件的巨额赔偿金还未执行到位,由于缺少管理细则,一些赔偿金还“躺”在账户里。

  为全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保委联合制定《江苏省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设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代管账户,负责管理由侵权人支付的赔偿金,代管账户资金主要支付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被侵害的消费者赔偿金以及消费公益诉讼所需的支出。受省或设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托承担赔偿金申领、审核、发放等工作的独立第三方,接受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管局和消保委的监督。

  交汇点记者 顾敏 许海燕 陈珺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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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顾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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