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近日,中共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如何更好地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义务要求。要进一步提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化解行政争议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着力点,认真组织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保将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意见》明确,除“行政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外,对于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政府的正职、副职秘书长可以视为“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案情需要,主动制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行政机关根据应诉通知要求委派负责人出庭。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季度为单位,将前一阶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抄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分析并通报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实现优势资源共享,共同提升领导干部应诉能力水平。
《意见》明确,将行政机关落实负责人出庭情况纳入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和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引导督促各级行政机关不断提升应诉工作质效。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并对严重失职行为进行严肃追责。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引导,规范对人民法院制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的监督管理,杜绝应发不发、漏发、滥发等现象发生,适时总结先进经验并加强对正面典型的宣传引导。
通讯员 张全连 王律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倪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