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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价格秩序
2022/04/03 22:07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为全力保障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记者日前从省发改委了解到,我省已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一些具体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比如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虚构购进成本,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未提高民生商品或者防疫用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经营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意见明确了查处重点范围,包括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与抗击疫情关系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与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有关的运输服务、交易平台配送服务、摊位租金、交易手续费等;生产相关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据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经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交汇点记者 陈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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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郑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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