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自2022年6月17起,全省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转入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依法开展机动车登记,并主动会同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全面落实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等便民措施,进一步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促进二手车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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