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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制售安全生产证书、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 江苏这些案例被曝光
2022/06/20 17:24  新华报业网  

  记者6月20日从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获悉,自2021年10月以来,江苏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扎实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三打击、一查处”,坚决查处一批持假人员和用假企业,查处一批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和打击假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市

  2022年1月7日,南京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储现场无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也未能提供安全培训相关资料。经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顾某和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南京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顾某和限期改正,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无锡市

  2022年2月23日,无锡市江阴市月城镇执法人员对无锡上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工业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问题。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江阴市月城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3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徐州市

  2022年1月13日,徐州市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幸福家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贺、王某令、刘某路3名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现场焊接作业;该公司也未建立健全李某港、时某、孙某艳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停止焊接作业,下达《责令期限整改指令书》,并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徐州市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常州市

  2022年2月15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常州恒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1名电焊工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1名电焊工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参加复审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苏州市

  2022年1月4日,苏州市常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苏州某精密工业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问题。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常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南通市

  2022年3月23日-24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川岛洗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公司员工姜某燕使用伪造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作业;唐某华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未复审,检查时仍从事电工作业;薛某勇三级教育培训少于24学时。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6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公司员工姜某燕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姜某燕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连云港市

  2022年5月13日,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连云港晟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上岗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淮安市

  2022年3月21日,淮安工业园区安监局对江苏海信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员工杨某民、徐某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胺基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安工业园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盐城市

  2022年3月11日,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射阳县黄沙港镇长年修理门市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侯某顺、薛某林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该单位场所内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侯某顺、薛某林停止焊接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射阳县黄沙港镇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扬州市

  2022年3月14日,扬州市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祥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2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一 镇江市

  2022年4月27日,镇江市扬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乾元飞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於某(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上岗作业;未按照规定对1名组装工龚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二 泰州市

  2022年3月17日,泰州市靖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靖江市某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学徒工独自上岗进行焊接作业,未见他人指导其作业,经检查该员工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三 宿迁市

  2022年2月7日,宿迁市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乾贞时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的规定,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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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纪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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