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通行验证方式,天津市一物业公司被居民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近日,该案二审作出改判,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出入小区的通行验证方式。
近年来,在资本、技术的助攻下,人脸识别渗透速度之快超乎想象,从手机应用登录、购物支付到物业管理,再到疫情防控、城市安全,似乎都需要随时随地“刷脸”。但要知道,不少人之所以在人脸识别系统面前交出了“脸面”,不是因为他们信任信息收集方,而是人脸识别系统防不胜防,他们有着“不得不”的无奈,干脆“虱子多了不咬”、不再顾及。
人脸、指纹等验证方式与密码有所不同,它具有较强的个体属性,而且这种生物特征基本上是终生都无法改变的,一旦被非法获取、盗用,就可能造成隐私泄露、财产损失、权益纠纷等问题。据清华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沈阳估计,中国人平均每天要暴露在各种摄像头下超过500次。一旦相关技术被不加限制地使用,造成生物识别信息被盗用,后果将是难以预测的。到时候,我们的银行账号就有可能被非法转移,出行轨迹可能被非法获取,甚至人脸也可能被偷换到不雅视频中。
正因人脸识别领域的巨大风险隐患,去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等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物业公司必须给业主或者其他有权进出的人提供人脸识别之外的其他合理验证方式,此外,民法典和刑法也有严禁“不经同意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规定。这也是此案二审改判的重要依据。
此前,也有多起人脸识别纠纷案,比如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用户入园方式升级到人脸识别,南昌一房企违规使用人脸识别摄像头,这些事件均以信息收集者败诉或整改而收场。这次也一样,法院二审改判物业公司败诉,必将会给后续同类案件提供示范性的司法样本,从而让法律赋予公众说不的权利,在司法过程中越来越多地得到体现。
技术原本中性,但技术一旦越界、应用场景一旦“遍地开花”,就会激起人们无处不在、如坠深渊的恐惧。防止公众变成技术面前的“透明人”,不仅要确保收集方对生物信息的收集、存储过程的安全和隐秘,更要限制和框定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场景,让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不再以损害公众合法权益为代价。只有不断通过司法实践,才能避免技术作恶,让非法盗取生物识别特征的主体付出法律代价。而这,既是为了维护用户“脸面”,同时更是为了挽回司法“颜面”。(韩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