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南京晨报 > 内容
 

房子给老大还是老二惹官司

老太:我以10万卖给二儿子了老头:我要给大儿子,告你擅自卖房



2005-02-02 09:48:25
  晨报讯 陈老太买了单位在鼓楼的一套房子,考虑到二儿子三十多岁还没有媳妇,就把房子便宜卖给了他,哪知家中老头偏爱大儿子。两人为此闹得要离婚,老头还以老太擅自卖房为由准备去法院起诉。

  昨天,一名神情沮丧的老太太在法律服务部的门口踌躇,许久,她终于推门进去。老太太伤心地问那里的律师:“我这房子会被拿走吗?”然后就哽咽着说不出话来。随后,老太太才说出原由,她花了5000元买了单位一套40多平米的房子,平日里她觉得二儿子最为孝顺,儿子跟他说结婚没房子不行,她就跟老伴商量把房子给他。老伴当时并没有不同意,何况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她的,2003年8月,她以10万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二儿子。

  老太太接着告诉记者,老伴突然要把房子给大儿子,并口口声声表示,他没同意把房子卖给二儿子。这让她很为难,两人在家已经闹得要离婚了,而且老伴索性住单位不回家了。不久前,她得知老伴写了一起诉状,要到法院告她擅自买卖夫妻共同财产。说到这,陈老太开始气愤地说,他可是已经拿了二儿子5万元房款的。

  江苏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的裴华山主任说,买卖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效关键在于看双方是否知情,陈老太的丈夫现在称不知情,陈老太就要拿出证据表明当时他是同意的,比如收房款的收据。否则,这个房屋买卖就是无效的。

  陈老太听了解释后更为伤心了,她说,她没有书面证据证明老伴收了钱,这就意味着她可能要独自拿出10万元还给二儿子。

  

作者:庞德坤 朱晓燕/来源:南京晨报

关闭窗口

 

 
本报简介投稿信箱广告资费征订指南  联系我们


新华报业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翻录或转载
本网站页面设计制作:南京创双捷信息系统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