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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患上“乙肝歧视”敏感症

  据报道,在今年公务员招考中,浙江省人事厅仍在国家体检标准之外要求对考生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又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再次引发正逐渐平息的“乙肝歧视”争论。(4月18日《北京青年报》)

  笔者认真查阅了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今年初联合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在讨论中认真思考和斟酌,一是“参照执行”问题,两部委在发布该体检标准时允许“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参照执行”;二是标准对涉及肝脏检查的表述问题,“通用标准”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首先看第一个问题。“参照执行”就是下级机关除了按照上位法的基本要求执行外,还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上位法的内容进行适当变通或补充。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上位法已经明确的检查项目和标准,下级机关在“参照执行”时不得添加“除权性”条款和标准,也就是说,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为合格的项目,下级机关不得将其列入不合格,当然更不能相反。同时,下级机关在变通或补充“通用标准”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正当程序,也应当“参照”上位法制定的程序进行,否则这种变通或补充就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应当受到质疑。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不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那又如何排除肝炎呢?其实,无论是从专业角度讲,还是从法律角度讲,“通用标准”第七条的规定本身都包含了要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要求,而不是相反。

  结合浙江省人事厅的规定,笔者认为浙江省人事厅要求考生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没有误解误读国家的“通用标准”,加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查本身不属于“乙肝歧视”。

(来源:/作者:李克杰)

2005-04-19 10:04:13 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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