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国际互联网域名抢注案件中,首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并据此判定江苏“中太”抢注“中大”域名行为侵权。
2005年3月,中大工业集团公司(下称中大集团)通过国际互联网检索发现,盐城市中太汽车保修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中太公司)先后擅自注册了“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与中大相关的中文域名,并通过上述域名在互联网上发布汽车维修工具信息。中大集团认为,中太公司企图利用中大集团的知名度和品牌市场效应来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严重侵害了中大集团的合法权益。中大集团随即以中太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为由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认定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1267090号“中大”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中太公司注销和中大相关的网络域名,删除其在网页上模仿、复制的“中大”商标,赔偿经济损失等。
中大集团组建于1994年,为国家级集团公司。1992年中大集团前身盐城市东方实业总公司创立并使用了“中大”商标,1996年10月中大集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第7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中大”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注册证号为1267090号。1997年“中大”商标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获准注册,从而在世界36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了商标注册。
根据事实,法院认为“中大”商标在公众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信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中大集团所拥有的“中大”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院审理认为,中太公司抢注驰名商标域名的行为,妨碍了中大集团利用网络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的权利,同时也使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一域名时会认为中太公司和中大集团存在某种联系。其行为已构成对中大集团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侵害了原告中大集团的商标专用权。对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太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大集团所拥有的“中大”驰名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并撤销抢注域名,删除模仿、复制的“中大”标识,并对中大集团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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