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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重大变革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5月1日起施行,判“同等责任”的事故以后可能取消

2006-03-23 07:27:08  

    新华报业网讯    “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同的警察甚至可以有5种责任认定,老百姓对这个问题反映很大。从5月1日开始,在江苏就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司机甚至可以通过自己违章属于什么类型,就知道自己该负什么责任。”昨天下午,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洪维志总队长介绍了即将实施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据了解,这个规则属于全国首创。

  一个事故几种责任认定将不再出现

  “由于交通事故总量大,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种类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十分复杂,加上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又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科学的规则指导,容易造成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的偏差。我们的这个规则就解决了这个问题。”洪维志总队长说。

  “我来举个例子。比如说一辆外牌闯禁区,行驶中突然遇到对面的车左转弯掉头,外牌司机虽然采取了紧急措施,但还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事故在以前甚至出现5种不同的责任认定:

  “有的民警认为,外牌闯禁区首先就违法使用了道路,因此外牌应负全责;“有的认为,外牌正常行驶,按照规定,拐弯车辆要让直行车辆,所以拐弯车负全责;“有的认为外牌违法在先,事故发生在后,外牌负主要责任,拐弯车负次要责任;“有的认为外牌虽然违法,但它已采取了措施,事故主要是因为拐弯车突然拐弯造成,所以外牌负次要责任,拐弯车负主要责任;“还有的认为,外牌车先违法,拐弯车后违法,两人应当负同等责任。“在以前,这样5种不同的认定书你都没办法说谁对谁错。可现在有了规则,外牌闯禁区属于被动行为,而拐弯车属于主动违法行为,因此只能有一种责任认定,那就是外牌车负次要责任,拐弯车负主要责任。”洪维志说,制定实施《规则》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对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主观随意性,规范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有利于保证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有利于交通参与人更加明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付出的代价。

  《规则》把交通事故责任定为3种行为据了解,《规则》把造成交通事故中起不同作用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科学分类,并明确规定不同类别的交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把交通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办案人员根据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所属类型即可直接确定当事人责任。洪维志总队长详细解释了这3种行为:

  主动型行为 主动型行为的形态特征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迅速地逼近对方。例如,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超车、会车、让车、跟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行人、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道路等。这类行为由于在双方临近时突然发生,往往造成对方措手不及,来不及采取避让措施,因而主动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

  被动型行为 被动型行为的形态特征是处于持续稳定的运动或者静止状态。例如,车辆、行人不按通行规定正常行驶和行走,货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违反规定占道停车、堆物、施工作业、行人停留车行道等。这类行为由于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发现后能够对其动态作出准确地判断,在时间和空间上都能够采取避让措施,因而被动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需要指出的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如果不能被对方及时发现,相对于对方而言就是一种‘突然’情况,往往也会造成对方始料不及,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对方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避让的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洪维志说。

  缺失型行为 缺失型行为的形态特征是隐藏着安全驾驶能力缺失和车辆安全隐患的危险。例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集中精力驾驶,超速、超载行驶,车辆带“病”行驶,违反准驾车型规定,不按规定学习、实习驾驶,不按规定牵引、拖挂车辆等。这类行为由于隐藏着安全驾驶能力缺失和车辆安全隐患的危险,当遇到情况需要处置时,往往力不从心,使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未能避免,因而这种情况下的缺失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但是,缺失型行为所具有的危险,只有在遇有情况需要采取措施处置时才产生作用,而在不需要采取措施处置时并不发生作用。因此,缺失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具有两重性: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危险导致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而未能避免时,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没有发生作用时,仍可能表现为正常交通状态,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依照《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基本方法就是‘对号入座’。办案民警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的交通过错行为,依照《规则》对交通过错行为的分类,确定其行为所属类型,直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洪维志介绍说,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同时具有不同作用的两种以上交通过错行为的情况,《规则》规定,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交通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确定当事人责任。

  

来源:新华报业网-南京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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