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先前签定的购房认购书和准备签定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有差异怎么办?我是在去年10月7日与开发商签定的认购书,(因为开发商还没有办下《商品房的预售证》)上面写的是05年12月31日交房,但直到06年的4月23日才通知我们去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商品房的预售证》刚办下来),但当我在查看开发商写的合同时,发现上面写的交房日期又改到了06年的9月30日。同时,上面还写到的不可抗力还包括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和政策。当我问到怎样算这近4个月的违约金的时候,他们却说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是政府的行为造成的。
我想问的是:1、他们是否应该负这4个月的违约金;(原认购书上写的免责条件是:一是遭遇不可抗力的,且甲方在15日内告知乙方的,二是因天气因素造成的;三是非甲方过错的。否则在90日内,应负已交房款的3%的违约金。)
2、到签正式合同时,日期又改到9月30日,这个日期与认购书不同,也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3、正式合同上的违约金的最低标准应是多少?4、正式合同上提到的不可抗力有法律依据吗?是否应该不包括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政策?5、正式合同上最后的公章应是什么章?比如说:**开发有限公司**小区商品房的经营许可的章行吗?
不好意思,我一下就共问了5个问题,但是购房毕竟是工薪阶层的一件大事,希望你们能理解,并给予详细地答复。谢谢!
我的房子是交了10万元的现金,其他的8万元是银行的贷款,如果我想退房的话,我银行的贷款利息是否也应由开发商来付。
向阳律师回复:1、如果开发商遭遇不可抗力的,且未在15日内告知你,应当支付违约金。
2、应当支付违约金。
3、一般是以日计算,按已经支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4、不可抗力有法律依据,应该包括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政策。
5、应当签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
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致使你退房,应当由开发商支付贷款利息。
(来源:新浪房产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