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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国务院采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中央政令在江苏畅通,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协调发展至关重要。
一提及宏观调控,众多民营企业往往心有余悸,担心上级部门在思想认识、政策执行上的偏差,很可能会拿私营业主“开刀”,因而提心吊胆,犹豫观望,不少企业一概收缩阵地,投资举棋不定。这个苗头值得关注。不可否认,当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民间投资的主体角色非常明显。上半年全省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达60.0%,增速更高达50.1%,增幅提高了8.4个百分点。而同期国有投资占比为21.4%,同比下降4.8%;外商投资占18.6%,同比增长24.0%。从这组数据看,民营经济成为内生增长的强劲动力,正是我们多年期盼的局面,但在投资偏热的背景下,民营企业无疑被推上了宏观调控的“风头浪尖”。
重蹈以往的覆辙,机械教条地执行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必将严重挫伤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伤及民营企业的元气。面对不够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民营经济现已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作为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力量,一旦民营经济发展势头受阻,势必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两个率先”的进程,具体影响到创新活力的增强、城乡市场的繁荣、就业渠道的拓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如果让民营经济发展热情受挫,没有几年功夫根本恢复不过来。把握宏观调控的时间、方向、节奏和力度,既能有效化解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又不会留下内伤或后遗症,避免因执行偏差而伤筋动骨和大起大落,是检验宏观调控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行政执行力的重要标尺。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以加强宏观调控为契机,以积极调整投资结构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在建和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把土地和信贷两个闸门,严守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环保生态三道门槛;坚持突出重点、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对症下药,对各类所有制经济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把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发展的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
一是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国家宏观调控的本质是扶优限劣,抑制的是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盲目扩张,鼓励的是高技术、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的“两高两低”先进产业;不仅有利于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也是对民营经济健康状况的一次“全面体检”,是一个“长期利好”的发展预期。要引导民营企业正确认识宏观调控,主动适应宏观调控,自觉服从宏观调控,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来调整企业发展的方向,根据自己的实力进行理性投资,才能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若是不调整投资结构,不转变增长方式,不顾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现实而盲目扩张,即使没有宏观调控,在日趋激烈的市场角逐中,民营经济也将寸步难行、难以为继。
二是要正确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之所以容易使民营经济受到的实际伤害远大于国有和外资经济,客观上与民营企业的发展、成长的阶段性特征有关,固然民间投资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制度惯性”伤害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由于市场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经济仍处于转轨过程之中,这就使得少数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习惯性地采取厚此薄彼的做法。此次宏观调控,必须切实规范政府行为,公平公正地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力争对民资、国资和外资创造无差别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同时,要综合运行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通过改革解决体制机制上的问题,力戒“一刀切”,防止抓住一点不及其余,武断地将孩子和脏水一起泼掉。
三是要加大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在加强宏观调控中大力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而不是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这才算得上掌握了发展是硬道理的真谛。各级党政领导和机关部门要主动提供政策咨讯和法律服务,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民营企业分清哪些调控措施有利于自身发展,哪些不能再一股脑儿投资;哪些行为合法合规可以放胆放手发展,哪些行为违规违法需要令行禁止,进而进一步完善配套举措和产业发展规划,减少因政策波动给民营企业发展带来的风险。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建设,尤其是要强化信用担保机制,破除名义准入、实际禁入的“玻璃门”现象,解决融资难、贷门高等问题。对需要鼓励支持的产业要想方设法帮助民营企业加快发展,促其尽快从量的积累走向质的飞跃。
我们坚信,经过宏观调控又一次洗礼的民营经济,必将迎来又一个大发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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