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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解读《物权法》五审草案
2006-08-25 15:59:36 新华报业网

 

  新华报业网讯  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再次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标志着“搁置”十个月的《物权法》立法工作再次回到轨道上来。与四审稿相比,五审草案在不少方面作出了“删”和“缓”的修改。本报记者就这些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凤。
  
  为何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五章对“居住权”作了规定。这一权利被界定为,因各种原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并不适用婚姻家庭、租赁所产生的居住关系。而在物权法草案五审审议稿中,鉴于居住权的适用面非常窄,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解读】:删除“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并不代表公民“居住权”不受法律保护。规定公民的“居住权”,其实是对这种环境下其余家庭成员居住权利的一种保护,属于人权保障范畴。而从我国现今的实际情况考虑,“居住权”的保障问题其实已经得到解决。我国的《合同法》涉及租赁合同的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了“买卖不破租赁”以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原则,已经给进城务工人员给予了足够的居住权法律保障。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也给家庭成员的居住权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保障。并且,现今解决住房问题已经是政府的公共职责之一,属于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再要单独在《物权法》中予以保障,可以看成是立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为何暂不规定“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在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中,审慎地给出“暂不作规定”的答案。
  
  【解读】:业主委员会成为诉讼主体涉及到民事权利主体的确认和执行两个方面。前者是由民法这样的实体法来规定的,后者是由民事诉讼法这样的程序法来规定的。《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同时对这两方面都作出规定。其实有关业委会的诉讼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作了答复。举例来说,小区的业委会在业主与物业公司就履行相关物业管理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代表业主成为诉讼主体,而如果牵涉到小区道路、会所等公共产权纠纷时,则不能代表所有业主成为诉讼主体。
  
  《物权法》草案还将审几次
  
  【解读】:从立法程序来看,一般性的法律草案通常三审就能定案。但是《物权法》太重要了,中国物权法的制定,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重大事件,它标志着中国开始了启动自己的首部财产法的立法进程。《物权法》的制定,也是我国自合同法颁布以后再度制定的另一部重要法律。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人民长久以来淡漠财产所有、财产私有之观念,加之国家长期施行公有制的经济制度,所以,对于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法等等一系列问题,人们的观念也就很淡薄、很模糊。因此,《物权法》草案虽然已经五审,但是只要实际需要,六审、七审都有可能,无法人为确定立法时间表。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作者:本网记者 朱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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