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医保中心获悉,为了保障门诊精神病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从10月1日起,参加医疗保险的精神病患者就医看病享受医保定额补助。
据介绍,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定额包干使用。定额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人每月180元,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长期驻外人员为每人每月140元。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在门诊就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或大病救助基金支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患者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精神病患者因其他疾病在门诊就诊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支付。
另外,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患者使用个人自付比例20%(含20%)以上的药品,须在本院医保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