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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罗文东、毛立言撰文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种替代。“小康”相对“贫穷”和“富裕”而言,主要是指经济上的目标;而“和谐”相对于“矛盾”与“冲突”而言,主要是指包括经济在内的社会发展目标,反映的是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明确的任务目标和一系列的指标评价体系,是一个相对静态的目标;而和谐社会则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比,我们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提出的要求要更高、时间要更长、任务要更重。“构建和谐社会”与“实现全面小康”是有机统一的。二者的现实起点一致,目标一致,实践过程一致。另一方面,和谐是一种社会状态,“和谐社会”是对“全面小康”的坚持、发展和完善。 他们指出,当前,亟需进一步研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古代的“小康社会”有什么区别和联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一个方面的特征,还是包含各个方面的总体属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有什么阶段性特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哪些条件等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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