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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约束“特殊利益集团”

http://www.xhby.net | 2006年10月16日 09:46:04 | 新华报业网  

  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徐友渔认为,我们的目标是要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社会的特征是公平正义原则起指导作用,每个人的收入、享受由其能力、贡献决定,人们的基本权利平等,生活、医疗、受教育等基本权利得到保障,贫富差距固然存在,但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尤其是,这种差距产生的原因是自然的、公正的,即是在机会平等和竞争规则一视同仁的条件下产生,而不是基于强势的社会地位、畸形的行业差距等等。“特殊利益集团”这个概念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有特定的内涵,不能顾名思义地作字面上的理解。一般而言,一个社会中的不同阶级、阶层、行业、集团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对此不必讳言。我们现在说的“特殊利益集团”,是指利用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利益。表面现象看,特殊利益集团是个行业、部门问题,但实质上是权力垄断的问题。如果没有行政性的、硬性的规定,如果没有排他性的政策,行业和部门的差别会减小到人们能够接受的程度。解决的办法,也不可能是人为地抹消行业、部门、集团的差别,而是要用法治来规范权力。一个和谐社会或法治社会不可能取消人们的阶级、阶层、职业等方面的差别,但一定不允许靠权力垄断而独占好处的权势集团大行其道。

来源: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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