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2002年,萧国雄带孩子到中山大学一附院诊疗过程中,孩子突然呼吸停止,虽抢救过来但已脑瘫。萧国雄将医院告上法庭。诉讼中,他怀疑医院提供的病历多处涂改,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但今年4月,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报出了高达48万元人民币的鉴定费用。由于交不起这笔费用,案件至今搁浅(10月24日《健康时报》)。
48万元,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砸锅卖铁也拿不出这笔钱!当给儿子治病已经倾家荡产之时,还要为了打赢医疗官司而必须交纳这笔“天价鉴定费”,无异于是雪上加霜。医疗鉴定的高收费“门槛”,是不是想要变相保护医院的利益?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收取,要尽可能地考虑普通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要考虑这个收费标准是否有损公正原则;鉴定一起医疗事故的成本到底是多少,怎能由鉴定方“狮子大开口”?
以往,医疗鉴定由医疗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而落下了“兄弟姐妹互相鉴定”的嫌疑。随着进一步的规范,医疗鉴定虽然不再是关起门来“自己人鉴定自己人”,但是,以前的“暗箱操作”却变成了现在的“价高难承”,因为拿不到这一纸鉴定,无法向法院起诉,客观上使得病人状告医院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我们的医疗鉴定,可以跟医疗保障制度相挂钩,出台一些相应的福利制度或者基金什么的,用来保障市民的权益,对于一些确实比较困难的市民,政府部门可否采取类似法律援助、减免费用等救济配套措施?
总之,医疗事故鉴定费如何收取才能真正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应该成为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有关方面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时,当然需要一定费用,但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社会行为,鉴定机构不应该寄希望于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攫取暴利。医疗事故鉴定事关千千万万患者的切身利益,切不可让它变成普通患者难以承受的“奢侈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