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弗事件”就这样一次次刺激着我们的神经:先是全国诸多患者被这种问题药所伤害;然后是相关部门对药监等监管机构轻如鸿毛的处罚;再是安徽华源原总经理裘祖贻不堪压力自杀谢罪;现在,则是被欣弗伤害的患者再度面临着索赔的天堑鸿沟。
11月8日的《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说,受安徽华源委托的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公开了《“欣弗”事件善后工作律师声明》,声明中特意列出了患者获得赔偿应提供的书面材料:证明患者使用了有质量问题的“欣弗”药品,用药过程中符合“处方药”使用规定;证明“欣弗”对患者产生了损害后果,包括“不良反应”或“后遗症”;证明患者各项请求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病情复杂或需继续治疗的,应证明患者受到的损害与问题“欣弗”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
事实上,对于被欣弗伤害的患者来说,安徽华源声明中提到的那些索赔条件,无疑是他们获得合理赔偿的天堑鸿沟。正如哈尔滨患者刘思辰的父亲所说,“我们手头有的就是当时使用的药品和病人的病例,其他的鉴定材料,我们该向谁要?”是的,其他的鉴定材料,他们不仅不知道该向谁要,有的或许永远都要不到———比如证明患者的损害与欣弗有因果关系的证明材料,谁都知道,药物伤害的滞后性会让这个证明过程变得异常复杂和遥遥无期。那么,合理的赔偿或许也将遥遥无期。
谁来帮助无助的欣弗受害者?这是我们必须直面的问题。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就是解决这一维权困局的关键。美国一家老字号企业曾因销售问题热狗被管理部门处以惩罚性罚款,最终弄得倾家荡产。而那些罚款,则被注入了相应的公益基金,帮助那些吃了问题热狗又提不出受伤害证据的消费者。目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规定,但只适用于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让无法证明所受伤害与问题食品、药品有因果关系的消费者也能讨回公道,应是破解当前“食品药品问题频发”困局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