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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市灯塔街124号小区业主控告当地政府
2006-12-05 14:29:40 新华报业网

 
 

控 告 书

 
  
浙江丽水市灯塔街124号小区业主控告丽水市政府,包庇政府机关粮食局违法强占拍卖小区445%的土地,压案十余年不查处,动用警察镇压百姓保护侵权,多次指令为粮食局非法占地补证,对抗法院二次判决,推翻土地出让合同,剥夺公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保护违法建筑,隐藏炮弹爆炸危险.广大业主誓死捍卫法律尊严,反抗劫夺公民几百万元合法土地财产的强盗行为,强烈要求上级立案查处,请求各界伸张正义。

2米多宽小弄堂,消防救援车无法通行,两次火灾几乎烧死老太太,至今,违法建筑仍未拆除、铁证如山。

  根据(1996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小区业主应享有2697.38平方米土地70年使用权有效期到2063年止。如今小区业主只有55.5%即149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此在近10年里,我们无数次向相隔不到300远的丽水市政府举报反映,要求查处粮食局处州大酒店的土地侵权违法,但是均无效果。更令人气愤的是,市政府于1999108背着广大业主,发了(9917处州大酒店建设布置中增加了锅炉房,配电房两个酒店配套工程,但未办理规划手续,并占道建设了三间临时店面房”。对此,市政府不但没有依法查处,反而倒行逆施,在该纪要中指示“93.06平方米,锅炉房、配电房等规划审批手续”。据此建设局补办了(9982号用地许可证,国土局补发了多本土地证,既没有征用手续,也没有任何补偿就违法批准占用小区达1200平方米2003年粮食局将小区西面400平方米土地非法转让获取89.23万元补偿款,小区业主却分文未得.广大百姓愤怒谴责市政府,滥用职权包庇土地侵权违法,影响极其恶劣。

动用警察镇压百姓,法院公正判决,大快人心

  直至20039月粮食局大楼及处州大酒店资产拍卖,市政府部门不听劝阻,强行将我住宅楼配套的十只化粪池和被强占的大片土地,都当作粮食局和处州大酒店的财产,以2050万元一起拍卖给私人所有,其侵权违法,欺压百姓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广大业主忍无可忍,推倒了已经侵权十年的大酒店围墙,丽水市政府竟然以破坏企业改制名义,动用大批警察镇压百姓做笔录,用大型推土机推掉小区土地规划红线界桩,压碎化粪池水泥盖,威胁要业主赔偿大酒店围墙数万元,把业主会主任叫到派出所做笔录立案,处州大酒店经理还打电话到他家里威胁要抓几个起来。但是,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粉碎了违法者的阴谋。

  
2003128,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丽水市建设局为处州大酒店补批的(9982号用地许可证,是违法重复用地审批,判决撤销了该份许可证,法院确认灯塔街124号商品房建设用地是出让性质,以规划红线为界。因此,粮食局超越红线的建筑均属违法。粮食局侵占小区土地的违法事实已不容争辩。

项目竣工已十多年,不存在再定点认定问题”且“  四、市政府再发(200654号违法纪要,对抗法院判决,指令由粮食局提出申请变更十三年前的规划红线,指令规划局,国土局再一次为粮食局非法占地补发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

  丽水市政府办公室2006818签发的(200654《强烈要求撤销丽水市政府(2006)54号违法纪要报告》

  
综上所述:丽水市粮食局作为政府机关,不遵守国家法律,违法建设,非法占地;丽水市政府长期包庇保护、一心只想多占地,多卖钱,不管百姓死活,以权抗法,官官相护,严重违法行政,破坏社会和谐。强烈要求上级立案查处粮食局非法占用小区1200平方米土地违法事实。请求各界人士和人大代表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声援和保护我们业主合法权利,制止丽水市政府劫夺百姓几百万元土地财产的违法行为。

        强烈要求撤销丽水市政府办公室(200654号违法纪要
    
报    告

   丽水市政府办公室2006818签发的(2006542048平方米,实际占用3250平方米,超过1200平方米,全部是占用相邻的灯塔街124号商品房居民小区土地。

  立案标准之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证据:(9358号用地许可证批准用途是建粮油交易市场综合大楼,不是处州大酒店,粮食局擅自扩大停车场、增建配电房、锅炉房等大酒店配套工程,导致侵占居民小区44.5%的土地,至今强占居民楼外墙建筑的锅炉大烟囱,仍然高高耸立,这是侵权违法的铁证。

  立案标准之三,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

  
证据:依据规划设计图及实际测量,粮食局的大酒店楼群偏离设计定点位置向南移位3.05,超出了规划用地范围,占用居民小区消防通道建围墙和锅炉房,只留2多弄堂,无法通行救护车、消防车。

  立案标准之四,拒不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证据:2003128法院判决撤消建设局违法补办的(9982号用地许可证,判决生效至今已三年,粮食局仍拒不退还小区被非法占用的土地。

  立案标准之五,非法拍卖和占用土地

  
证据:2003年粮食局拍卖处州大酒店不听劝阻,强行拍卖小区大片土地,连同地下属于70户居民楼配套的十只化粪池一起以2050万元拍卖给私人所有(因业主阻止、尚未交付);又将小区西面近400平方米被粮食局占用的土地违法转让,获取89.23万元补偿款,小区业主分文未得,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立案标准之六,违反法律程序批准占用土地

  
证据:既没有征用居民小区土地的手续,又没有给小区业主任何补偿,丽水市国土局就发放土地证2401号、2402号、8334号、10161号,违法批准占用居民小区的土地。

  立案标准之七,不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而补办用地手续

  
证据:原丽水地区行政公署违法发放(9917处州大酒店建筑布置中增加了锅炉房、配电房、二个酒店配套工程,但未办理规划手续,并占道建设了三间临时店面房”市政府不但没有依法查处,反而倒行逆施在该份纪要中指示“93.06平方米和锅炉房、配电房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局补批了(9982号用地许可证(已被法院判决撤消),国土局违反法定程序为粮食局处州大酒店补办了土地证2401号、2402号、8334号、10161号。

  
粮食局强占居民小区土地已经十余年,政府部门压案十年不查处,难道作为政府机关的粮食局就有违法的特权吗?!市政府办公室在签发(9917号纪要7年之后,又发放一模一样的纪要,再一次指令规划,土地部门为粮食局非法占地补办许可证,真可谓前赴后继,官官相护,无法无天,但是违法行政绝不会得逞。

2048平方米,用途是综合用地,年限50年。丽水市房地产投资公司用地2697.38平方米,用途是商品房建设,用地年限70年。

  
所以,纪要认定商品房与处州大酒店是“同一项目”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认定事实错误。

  3、粮食局没有灯塔街124号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申请变更红线是侵权违法行为。

  
理由之一:丽土出合字(1996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利出让合同》的有效期至20631030,故该合同至今仍然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该合同载明2697.38平方米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受让房方是丽水市房地产投资公司,不是粮食局,粮食局没有合同主体资格。

  
理由之二:从199410月起,灯塔街124号商品房业主就是该小区2697.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共同所有者,根据商品房买主(乙方)与商品房售方(甲方)丽水市房地产投资公司签定的《浙江省商品房销售合同书》第十二条“乙方购买的商品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属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20631030止,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甲方与(国土局)签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据此条款,灯塔街124号商品房建设用地2697.3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于1994年10月商品房所交付使用之日起,就已经归属居民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已经依法登记,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粮食局既不是灯塔街124号商品房的出售方也不是该商品房的购买方,没有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粮食局申请变更红线、完全是侵权行为。市政府办公室54号纪要指令粮食局提出申请变更十三年前小区用地规划红线、指令规划土地部门为粮食局补发土地证,明显是推翻合法有效的土地出让合同、剥夺公民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三、54号纪要掩盖粮食局非法占地事实真相,为粮食局违法补证找借口。

  纪要把粮食局非法占地说成是“由于灯塔街和城西路的拓宽”,导致实际用地与原初规划不符,“相应导致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理由之一:灯塔街和城西路拓宽根本没有占用粮食局一寸土地,拓宽后的灯塔街和城西路道路红线仍然远离粮食局原规划用地红线之外,与粮食局用地红线最近的灯塔街道路红线距离粮食局也有7.5米之远,看看规划红线图及实地测量即可证明。

  理由之二:就算是道路拓宽要占用部分土地,粮食局也应在自己的规划用地红线之内调整,无权未经征用和批准就擅自占用相邻不同项目不同使用年限的居民小区商品房用地。

  由此可见,纪要是在为粮食局非法占地戴上城市建设“规划调整”需要的红帽子,为粮食局非法占地补办手续找借口,为了政府机关多占地、多卖钱,目中无法、目中无民。

  四、54号纪要对抗人民法院判决。

  1、(2003)莲行初定第27号判决书确认:地区粮食局“综合大楼用地红线与商品住宅房北面红线相吻合,即大楼南面红线同时为住宅房北面红线。”据此判定建设局为粮食局的处州大酒店补办(99)82用地许可证是重复用地审批,判决撤销了该份许可证。54号纪要则指令规划土地部门,再一次将已被判决撤销的(99)82号许可证用地范围重新划规粮食局,对抗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

  2、2006年1月19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丽中行终字第10号判决书判令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查处侵占住宅小区土地违法行动。判决生效至今280多天,国土局仍未立案查处,市政府办公室的54号纪要却已经指令规划、土地部门为粮食局补发土地证,企图将粮食局非法占地合法化,利用行政职权对抗法院判决!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强烈要求撤销市政府办公室(2006)54号违法纪要,执行法院判决,立案查处政府机关粮食局强占居民小区土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浙江丽水市灯塔街124号小区业主委员会

2006年11月18日

    [附二]相关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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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 告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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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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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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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撤消丽水市政府办公室(2006)54号违法纪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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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居民小区土地及规划与现状综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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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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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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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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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四

 
 
(来源:人民网房产城建频道/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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