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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报业网讯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公告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这是国家质检总局专门针对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作出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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