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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报业网讯
1月24日,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分局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还赃仪式”,15名市民从民警手中欢喜地领回了失窃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金项链、人民币等,11万元钱物如数“完璧归赵”。当日,盐城警方宣布,“追赃多少”将列入民警及办案单位的工作考绩。
“案件发生后,老百姓不仅仅关心能否破案,更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是否得到维护,公安机关是否能够为自己追回损失。”盐都区公安分局政委吉亚东告诉记者,去年10月份,该局民警通过三个多月的巡防布控,成功摧毁了一个特大盗窃“空关房”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0余人,破获盗窃案件200余起。但是案件破获后,民警们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物品失窃后,追赃迟缓,个别老百姓甚至产生了“报案无用”的怨言。
盐城市国磊律师事务所刘正华律师介绍,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破案的条件,但对追赃工作并没有作出严格的、具体的要求。换句话说,只要案子破了,能否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或降低损失,这在民警的心目中可有可无。甚至有民警还认为,为老百姓追赃应该是法院的事情,受害人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为此,盐城警方出台规定,提出“追赃不到位,不能算完整破案”,将“追赃多少”与表彰奖励、职务晋升挂起钩来。在盐都区公安分局,记者看到一份《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确认书》,在这张纸上,注明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和已经被挽回的损失,且必须得到受害人的签字确认。
盐城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破获案件虽然能让群众感到安全、放心,但及时追赃、挽回群众损失相对更重要。“追赃多少”考核制度将逐步完善并在全市推广。
(王世停)
(来源: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