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实施四年中,不断受到医患双方的“排挤”,使得这一条例形同虚设。为此,卫生部相关课题组专家在经过大量调研之后,大胆提出建议:医疗行为立法应体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升格为《医疗争议处理法》。(1月25日《法制日报》) 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形同虚设归咎于“相关规定”的法律地位不够高,显然是基于以下事实: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金,患者往往绕开“医疗事故”,而选择以“一般人身损害”为由起诉;为免于受到行政处罚,医院宁愿承认“差错”,也不承认有“医疗事故”……但是,主动规避条例的行为,肯定是当事人在不合理制度夹缝中,为诉求“实质正义”的被迫选择,而这类问题并不会因“条例”升格为“法律”自动消失。 卫生行政部门将“条例”升格为“法律”的努力,与其说是基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之考虑,倒不如说希望通过法律效力的升级来对司法解释进行“绝地反击”。“条例”法律化一旦成为现实,只能就法律适用作出解释的“司法解释”显然会因违背更高效力的法律规定而处于违法甚至失效的境地。 这无疑传递出一个危险信号,至少它说明了卫生行政部门在面对条例被架空的尴尬时,并没有反思条例在体制规定上的重大缺陷,而是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诉诸“法律”这一效力位阶更高的规定来进一步确立医疗鉴定机构的“优势地位”,以及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相比于司法上法医鉴定结论的“优先效力”,从而彻底扭转司法实践中“二元化”鉴定模式架空医疗鉴定机构的不利局面。可以预见的是,一旦这一法律通过出台,医患冲突会在双方强弱对比的法定化后更为剧烈。 一旦政协委员或者人大代表,这些本应代表公众利益的“代言人”,也将部门利益作为其“使命”,那么,不公正的制度或许就会借助法律法规制定这一制度化的平台,将部门利益顺理成章地上升为法律利益。而为了避免这一悲剧的发生,有必要优化人大代表结构,让更多的公众利益代表进入制度甚至法律博弈的平台,从而最大程度地预防部门利益法律化所导致的恶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