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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吸引百名市民
2007-02-03 10:07:38 新华报业网

  新华报业网讯  徐州市合作建房联络处的罗广金先生昨天披露,他们的联络处挂牌3天来,徐州市区已有百余市民参加报名,合作建房近日将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

  罗先生称,这个合作建房机构名叫“徐州市理想家园自建联盟”,采用会员制,酝酿已有多时。为保证成功,大家在操作细则上已形成全面共识。首先,他们在图纸设计阶段,即将未来的房屋分割确定下来,谁一楼,谁二楼,均按市场规则规定适当的差价,分房结果要通过公证,跟外地合作建房者“先建房、后分割”的做法相反。其次,在资金筹集方面,参与者先拿出5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指定银行,列为“合作建房专款”。为保证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取款时须由存款人、会员代表、建房秘书处和银行四方盖章方可。此款即为购房者的首付款。再次,为保证全部运作在法律上不出偏差,他们聘请了3名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全程服务。此外,还保证整个程序都是阳光操作。

  罗先生说,到昨天为止,已有多家房地产开发商和闲置地块的所有人上门联系,表达合作意愿。届时,他们将在市区的东西南北各寻找一处合意的地块建房。至于房屋的价位,最保守的估计,也会比市场价便宜三分之一。因为,合作建房与开发商建房相比,广告等销售环节的费用降到了零,那些打通层层环节的灰色开支也不复存在,更不用说零利润出售了。

  但也有地产商认为,个人合作建房,这在徐州还是首次,在全省也不多见。这种民间自发的合作建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公信力欠缺问题,而且这种松散的组合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变数太多,加之国内相关法规不够完善,这种合作建房行为的成功率并不高。

  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的刘茂通律师认为,只要国家没有对这种购房模式进行明令禁止,那么就可以运作。但是,参与合作的市民在将资金交给委托人之前,一定要让委托人提供主管部门的批文,如建设部门和金融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该项目具有可行性。同时,他还提醒说,参与者一定要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如约定未来取得房屋的成本、对于委托人和代表以及资金运作的监督、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的支配方式、约定发起人义务和需要承担的责任等。

  (余薛庆 胡连俊)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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