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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协议断句有歧义

http://www.xhby.net | 2007年02月09日 08:07:17 | 新华报业网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 日前,江苏某医院与患者之间就一句“本人不同意公证以后如发生一切由我本人负责”该如何理解,闹上了法庭。

  医患签下补偿协议

  “就一次小小的骨折,医院竟把我爸腿治残了。”患者臧某的儿子表示,1993年12月份,年过七旬的臧某骑自行车不慎摔倒,后入江苏某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股骨上段骨折闭合性。在实施“左股骨近端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治疗后,臧某出院。出院后伤处迟迟不愈,畸形愈合,左下肢功能受限。后臧某的伤情被诊断构成三级伤残。医患双方遂产生纠纷。1999年10月份,臧某的儿子作为臧某的代理人与医院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书:医院一次性补偿臧某人民币1万元(签字后付款)。

  “这么大的事,医院居然想1万元就敷衍过去。”臧某儿子称,协议上医院方代表人签字,臧某的儿子在协议上签字,并注明“本人不同意公证以后如发生一切由我本人负责”。医院依约给付1万元补偿款,该款由臧某的儿子领取。2006年1月份,臧某死亡。臧家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害,他们与医院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遂起诉到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请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如何断句各执一辞

  庭审中,医患双方围绕达成的赔偿协议展开激烈争论。臧家认为该份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认为阅读此协议应当这样断句:“本人不同意,公证以后如发生一切由我本人负责。”他们认为,与医院签订的协议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既然协议没有公证,自然不生效力。

  而医院方提出,签订协议时,院方要求公证而患者家属不同意,所以臧某的儿子在协议上签署意见,表明态度,意见的内容应当这样断句:“本人不同意公证,以后如发生一切由我本人负责。”

  2月6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调解,臧家与医院方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臧家各项损失12万元。协议签订后,医院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来源: 作者:许雪樵 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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