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江苏 教育 房产 旅游 时尚 政策 汽车 健康 宠物 婴幼 论坛

国内新闻 国际新闻 娱乐文化 体育新闻 财经报道 媒体评论 长三角 网文精粹 图片新闻 天下搜奇 专题

您的位置:首页>滚动新闻

地方政府擅设机构增加编制不得核拨财政资金
2007-03-06 20:03:14 新华报业网

  新华报业网讯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禁止地方政府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条例强调,对擅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条例指出,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条例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完)

(来源:新华社/作者:)

相关文章


新华报业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翻录或转载
本网站页面设计制作:南京世纪恒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