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市民胡力家住建邺区,2005年7月28日上午,他出门时发现,摆放在小区车棚内的助力车丢失了,遂立即去当地派出所报案,然而一直没有获悉破案的回音。据悉,丢失的助力车是胡力2004年9月以4300元的价格购买的,2005年6月30日,他曾向小区车棚的承包者崔英交纳了7—9月份的停车费。找不回失车,胡力考虑再三后,决定将崔英和物管公司告上法院,在他看来,正是二者的管理出了问题,才造成他的损失。
对簿公堂时,崔英坚称,当日胡力并没有将助力车存放在小区车棚。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因为胡力在提供了其居住在该小区并交纳了车辆保管费的相关证据后,已经穷尽了在这一事实上的举证能力。崔英仅向法院提供了单方制作的“车辆停放登记表”,该表中也仅有停放车辆数量的记载,此证据对胡力车辆停放地点的事实不具有证明力。被告一方的举证不能,应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
官司两审,最终,车棚承包者崔英和物管公司连带赔偿胡力损失3970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作者:束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