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网讯 高额“拖车费”、“清障费”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各界质疑。昨天省物价局、财政厅特别就此发文明确了三个“不得”收费的规定,尤其指出,当事人若能及时清理现场,不应另行通知清障单位清障并收取费用。
文件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堵塞道路或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能够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自行清除障碍车(物)的,不得另行通知清障单位进行清障。如当事人无法及时清除的,交管部门也要按照就近、就便、就简的原则,通知清障单位予以清除,清障费用由当事责任人支付。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货物经拖拉到指定停车场分别存放的,应分别计收停车费和保管费。但如果事故车辆经交通警察勘验后认为可以继续行驶的,护送该车到指定停车场的车辆,不得收取费用。此外,对于已实行清障社会化的地方,由社会清障机构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费,不是依法注册的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