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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牛肉面限价程序违法



2007-07-12 07:58:35
  6月26日,兰州市物价局、工商局、卫生局等四部门联合对该市牛肉面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消息一经披露,引发强烈关注。不仅社会舆论、专家学者对此提出疑问,而且国家发改委官员也公开指出这种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略欠妥当”。而兰州物价局则以发改委“不了解牛肉面对兰州市民的重要性”和限价经甘肃省物价局授权为由,坚持限价的必要性和正确性。(7月11日新华网)

  从价格属性上讲,牛肉面限价属于政府指导价。而按照我国《价格法》的规定,政府指导价的出台需要经过以下法定程序:一是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就是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明确纳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二是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三是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才有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四是如果市、县需要根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政府指导价的话,则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定价权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兰州市物价局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出台的牛肉面限价令,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合法的程序应当是:在牛肉面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的前提下,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授权兰州市人民政府对牛肉面制定限价。而当前的现实却是:在牛肉面未曾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的前提下,兰州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而不是兰州市人民政府,接受甘肃省物价局的授权而不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限价令。可以说,具体程序的哪一个环节都违背《价格法》的规定,是非常严重而又典型的违法行政。

  当然,如果被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在具体制定政府指导价时,还应当事先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而这一点也是兰州牛肉面限价令制定过程中所没有的。

  

作者:李克杰/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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