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6日上午,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黑砖窑”事件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的处理情况,共对95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给予了党政纪处分。(7月16日人民网) 惩处失职渎职者就得这样动真格的!失职渎职者付出了代价,老百姓才能解气泄恨,这也是对饱受虐待摧残的“黑砖窑”“奴隶工”的精神抚慰,更是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今后工作的警示。 造成“黑砖窑”非法用工问题的最关键原因是有关部门执法不力,甚至失职渎职。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的:“这个案件充分表明了人民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程度上都在于不作为,在于玩忽职守,在于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 这次山西省处理“黑砖窑”事件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有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警点”———劳动保障部门“首当其冲”。临汾、运城两个地级市出现了“黑砖窑”,这两个市的劳动保障局局长都受到了处分;芮城县1个村1个“黑砖厂”非法使用童工1名,万荣县4个村4个“黑瓦窑”非法使用童工5名,这两个县的劳动保障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劳动监察大队长全部受到了处分。这个“警点”抓得对,抓得准,抓到了要害。因为我国《劳动法》总则第九条明文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即,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综合管理和执法监督部门。显然,无论城乡,只要出现非法用工,发生“黑砖窑”之类事件,当然首先应该对劳动保障部门进行问责和追究,这是法律规定使然。尽管其中有的情况也可能涉及其他行政部门,但那往往要由劳动保障部门去“沟通”、“商请”和“会同”。如果排序的话,毫无疑问,劳动保障部门位居第一。譬如非法使用童工涉及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发现之后向警方反映。 这次山西处理“黑砖窑”事件失职渎职人员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那就是,发生非法用工事件,必须首先和重点追究劳动保障部门及其领导和相关干部的失职渎职责任,让他们为自己的失职渎职付出沉重的代价,以儆效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