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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罚1000元也应于法有据



2007-07-19 08:11:07
  去年7月,河南济源市夺得了“国家卫生城市”称号,但今年又出现脏乱差反弹的局面:大街小巷小广告乱“飞”,个别夜市摊点污水横流,部分建筑施工现场没有施工围墙,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日前,济源市市长主动承担责任。随后,她当场拿出1000元,以示自罚。书记不甘示弱,也自罚了1000元。(7月18日《大河报》)

  城市卫生出现反弹,作为一市之“一把手”,肯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遗憾的是,对此,“一把手”没有根据卫生出现脏乱差的根本原因追究下去:为什么会出现反弹?都是哪些分管城市卫生的人没有尽到职责?在哪些环节上渎职了?责任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尚未搞清楚,“一把手”就阔气地以示自罚,这未免有失妥当,并有作秀之嫌。

  法治社会的一个特点就是,政府及其官员的言行,都必须“言之有据、行之有序、动之有规”,这样才不会出现权力弱化、异化。政府的任何一名官员,有关其奖惩同样应该遵循有理有据,做到制度化甚至法制化。只有这样,面临一件失责之事,才能找到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等等,而不是凭一时心血来潮,想罚谁就罚谁(哪怕是自己),想罚多少就罚多少。应该看到,心血来潮之下的惩罚(奖励)极可能是无序的行为。而无序行为的最大特点就是“拍脑袋”,最大弊端就是贻害无穷。

  

作者:大丫山/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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