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日前印发了一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里面有一条奇怪的规定:流动人口子女在郑州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需要提供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如果没有计划生育证明,学校可以拒绝接收”。(7月18日《河南商报》)
说它奇怪,是因为这条规定和现代文明的一条基本共识“无辜者不应该受到惩罚”完全相悖。因为制定这条规定,其出发点无疑是为了惩罚“超生”,但在“超生”问题上,政府是有责任的,父母是有责任的,但这些被“超生”的子女却没有任何责任,而惩罚的重拳,却恰恰砸在他们脸上。
这样的管理方式,我无以名之,只好称之为“绑架式管理”。很显然,郑州市的有关方面无力或者根本不屑于通过和“子女”们的父母博弈来达到管理目标,而只是想简单地通过劫持“子女”们受教育的权利,来迫使他们的父母就范———这正是一种标准的绑架手法。
但不知郑州的有关决策者有没有意识到,这条规定是严重违法的———不仅违反了《义务教育法》,而且也违反了《宪法》。我国《宪法》第40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里的规定没有任何前置条件,换句话说,“超生”子女们在这方面的权利和其他孩子是完全平等的,以任何理由剥夺他们的权利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这条规定,还反映了有关决策者的短视,即只追求短期政策目标的实现,而没有任何长远的眼光。须知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他们没有考虑到,一个“子女”被无理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这会给他的心灵留下怎样的阴影和创伤?在他今后漫长的一生中,他可能会因为这次剥夺而增加很多坎坷和痛苦,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他可能会因此而与许多改变命运的机会失之交臂;这次额外的、和他本人的选择完全无关的挫折,一定会大大影响他对这座城市的认同感,使他成为这座城市秩序的潜在破坏者,而他如果不遭受如此无理排斥的话,他本来是有可能成为这座城市里一位光荣的、有责任感的市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