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的这项方案一出,立即引来非议,有人以《义务教育法》作依据。
大道理如此,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一些大的原则下,往往存在现实障碍。首先,我国五项基本国策分别为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科教兴国和对外开放,之所以计划生育名列首位,就是因为人口问题一直是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和首要问题,而能否解决好人口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的改善、全民素质的提高和中华民族的兴衰。从这个意义上讲,属地政府有必要在为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化服务”的同时,也对他们做出一定的约束和限制。
但尴尬的是,根据现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属地政府似乎仅仅是对当地居民有约束和限制手段,如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第二个子女是计划外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职工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是计划外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但很显然,如此严厉的措施,则对违反计生政策的流动人口毫无办法。而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之规定,在计生管理工作上,属地政府对流动人口做出必要的约束和限制也是依法行事。
笔者认为,作为“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方,郑州市并未剥夺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权,它只是对某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做出一项限制而已———那些孩子完全可以回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入学,而在本地教育资源已经十分紧张的前提下,这样的规定对于多数遵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属地居民,也是一种必要的公平———要知道,弱势并不“天然”具有不受惩罚的“特权”。
当然,超生孩子是无辜的,但我们如果只一味强调这种无辜,则必然助长目前超生的势头。总之,该《方案》或许在表述上尚有不妥之处,但它并未违反《义务教育法》,同时也是在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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