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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溜岗学生跳马摔骨折

本周法援关注校园伤害事故律师教学生家长维权



2008-01-14 08:18:33
  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临时有事离开了操场一会,一位学生在跳鞍马的时候不慎摔成了骨折。上周,受伤学生的母亲找到了晨报法援求助。本周晨报法援将重点为你解读此类型案件。
    学生太顽皮打架弄折了胳膊
    周先生的儿子年仅9岁,在南京一所小学读三年级。周先生说,孩子的顽皮给他们家长惹来了不少祸端。就在上个月,儿子在课间休息的时候,与一个同班同学闹翻了,结果打了起来。周先生的儿子在扭打的过程中将对方孩子的胳膊弄断了,至今也没能恢复好。“家长向我们索赔近10万元,我们家哪有这么多钱赔啊!”周先生打进晨报法援热线,询问能否要求学校也为其分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法援解读:小学生的认知能力有限,在课间休息时间,学校也应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尽到义务致使产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厕所有积水学生如厕摔断腿
    王同学是南京一所高中的高二学生。王同学是瞒着父母悄悄打电话给晨报法援的,他说自己想为父母分忧。王同学回忆说,2007年10月初,他在上厕所过程中不慎滑倒摔伤,至今没能回学校正常上课。王同学称,当时厕所地面上有很多积水,清洁工当时没有及时清理掉,否则他也不会滑倒受伤了。
    法援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对校园内的厕所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体育老师溜岗学生跳马摔骨折
    钱先生孩子目前在南京一所初级中学读书。钱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孩子上个月在上体育课的过程中不慎摔成骨折。据孩子事后叙述,上体育课时老师安排跳鞍马,并且简单讲解了动作要领和注意事项,然后老师接到了一个电话中途离开了操场,钱先生孩子跳鞍马那会老师恰好不在。“学校说是我孩子自己不小心,体育老师承认他当时不在现场,请问学校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钱先生询问。
    法援解读: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体育教学对未成年学生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教师不仅不能离开岗位,而应当尽到更大的安全管理义务,故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校园伤害事故有专门法律可依
    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认为,教育部2002年制定并实施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江苏省人大2006年通过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全国人大1991年就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发生校园伤害事故,首先应向学校报告,学校有预防、管理和处理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也要第一时间和父母取得联系,对未成年学生,父母是其监护人,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如伤害行为来自第三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生伤害事故后,还应及时送往附近医院救治,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害。

作者:姚均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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