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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昨开庭审理

销售主管“倒房”收好处被判受贿罪



2008-01-17 07:12:34

    时间:1月16日下午14时30分
    地点:建邺区法院第一法庭
    案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
    被告:刘洋(化名),24岁,大学文化,原南京河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主管从南京林业大学毕业才3年多,刘洋已经迅速过上了有房有车有漂亮女友的生活。昨日下午,刘洋在女友的陪伴下来到建邺区法院,以南京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主犯的身份出庭受审。涨了20万有人想退房2004年,刘洋大学毕业时,就在南京找到了房产销售的工作。刘洋凭着良好的销售业绩,很快成为房产公司销售主管。2006年12月,南京一对年轻情侣来到月安花园售楼处,看中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12月30日,男方许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承诺7天后来签购房协议,并支付首付款。然而,时间过了近半个月,许某并没有来支付首付。身为销售主管的刘洋一问得知许某迟迟不来付首付款的原因是想要退房。按合同约定,许某这样的退房行为算违约,2万元定金按公司规定不能退。在房产销售一线的刘洋得到许某想退房的消息,感觉一震:河西房价正经历飞速上涨时期,许某定下来的房子,房价早已超过他定下来时的每平方米6353元。许某定下的房子每平方米已达7500多元,总房价比他定购时上涨了近20万元!销售主管做“倒房”交易
    这个时候,还有人想退房?刘洋感觉自己赚钱机会来了。他没有将许某退房的想法告诉公司,而是将这一内幕消息透露给了一个找他买房的朋友。在朋友的牵线下,想买房的滕某认识了刘洋,向刘洋提出要以原价买许某想退的房子。刘洋一算,滕某如果按许某当初定房的原价每平方米6353元买房,要便宜20万。他提出索取现金5万元好处费的要求。滕某想了想,就是给了刘洋5万元好处费,自己仍然划算。于是,滕某答应了刘洋的要求。
    2007年4月,刘洋为了顺利将许某定下的那套房子卖给滕某,打电话给许某,要他写一个退房申请,表示,他拿着申请才可以向公司请示能否退他定金的事。拿到许某的退房申请,刘洋欺骗公司说,滕某是许某的亲戚,现在许某想将房子转给滕某买。“倒房”获利被公司发现
    2007年4月30日,刘洋利用担任销售主管的职务便利,将客户许某于2006年12月30日定购的房子以每平方米6353元卖给滕某。刘洋向许某谎称公司已经同意退还他定金1万元。为了能拿到5万元好处费,刘洋瞒着公司拿出自己的1万元现金给了许某。
    2007年4月30日,刘洋又用滕某交纳的2万元现金予以冲抵许某的定金,从而将许某交纳的2万元购房定金占为己有。
    自己贴了1万元,获利7万元,做成了划算交易的刘洋立马决定奖励一下自己。在向家人要了8万元赞助后,工作才3年的刘洋买了一辆轿车。
    就在刘洋沉醉于自己有房有车的小康生活时,他的“倒房”行为被公司发现,公司向警方报案,检举了这位年轻销售主管的受贿行为。案发后,刘洋退出赃款7万元,并获取保候审资格。检察官忠告:做事前先做人商业贿赂不能碰
    昨日,建邺区法院以刘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洋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2年6个月。其受贿5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刘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一直认为替人办事,帮别人买到了便宜房,别人给好处费,并不是犯罪。这次教训让他知道,利用职务便利给人办事收受好处费是违法行为。
    听了刘洋的话,刘洋案件的公诉人建邺区检察院李勇检察官昨日表示,刘洋2004年才从南京林业大学毕业,接受过高等教育,24岁就做到销售主管的位置,无论在学业上还是在做事能力上,刘洋都应该算得上优秀。但是刘洋工作没几年便走上犯罪道路,说明做事优秀的他在做人上是个失败者。
    李勇检察官认为,刘洋的失足犯罪至少可以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无论是中小学教育,还是大学教育,都不能忽视做人的教育。二是在一般社会公众观念中,贪污、受贿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事情,甚至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成了潜规则,人们习以为常。这种行为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2007年11月5日国家设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新罪名的确立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尤其是商业贿赂。(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建刑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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