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患上了血管性痴呆的父亲究竟由谁来监护照顾?为争当父亲的监护人,李老先生的两个儿子近日将家务事闹上法庭。法庭上,兄弟俩针锋相对,相互比赛谁对父亲更孝顺。
家住秦淮区的李老先生有6个子女。2007年5月,老伴去世。2007年9月17日,李老先生的儿子李文向秦淮区法院申请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秦淮区法院委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李老先生患血管性痴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07年12月10日,法院指定李文为监护人。
然而,判决才4天,秦淮区法院又接到李老先生大儿子李武起诉弟弟李文的诉状。李武在诉状中称,父亲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已于2007年9月15日出具情况说明,指定他为父亲的监护人。李武表示,2007年12月上旬,他得知弟弟李文在未征求他及其他姐妹意见的情况下,私自向法院申请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取得父亲的监护权,很生气。李武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是父亲的唯一指定监护人。
究竟谁对咱爸更好 哥哥:爸爸医疗费和水电费的缴纳都是我完成的
“他有传染病,怎么能照顾我爸?”庭审中,李武当庭给弟弟李文“揭丑”。李武说,弟弟李文根本没有和父亲共同生活过,主要是他自身的身体状况,让他没有能力照顾父亲。“我弟弟自从8岁时起,就患有肺病等具有一定传染性的疾病,长期住院。最近一次长时间的住院,也说明他身体状况不好。”李武责问,“连他自己都要人来监护,他怎么可能监护他人呢?”
李武表示,父亲在母亲去世前实际上已经处于痴呆状态,父亲医疗费用的缴纳、报销以及水电费的缴纳,一直都是由他去完成的。这一点,父亲的单位可以为他作证。
李武认为,他作为长子,理应作为父亲的监护人。虽然父亲单位是在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指定的,但父亲在单位为其指定监护人之前实际上已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所以单位的指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李武还说,为了更好地保护父亲的权利,他已经替父亲办理好购买公房的手续。他打算把父亲的房子买下来,是为了实现父亲的愿望,将来房子由6个兄弟姐妹每人一份,不让弟弟李文一人独占。
弟弟:爸爸中风后日常生活都是我照顾的
“我哥没为我爸洗过一次澡,叫什么孝顺?我爸生病几十年,一直是我在照顾。”弟弟李文在法庭上指责哥哥李武说,李武争夺父亲监护权是为了侵吞父亲的财产,并不是为了自己所讲的孝顺。
李文说,父亲李老先生1991年中风后,兄弟姐妹中,一直是他在履行对父亲的监护职责,照顾父亲的日常生活,处理父亲的日常事务。哥哥李武虽是兄长,可他对父母十几年来从不过问。
“他看中的是我父母的钱财,他才不懂得什么叫亲情。”李文称,由于他一直与父亲共同生活,父亲家的户口簿及所住公房的租赁协议均由他保管,但2007年6月,在父亲瘫痪在床及住院期间,哥哥李武突然代替他和父亲向辖区派出所申请补办户口簿。随后,李武又以父亲的名义与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在购房申请表上,同住人李文处签字也是他人冒签。李武如果做了父亲的监护人,就一定有侵害痴呆父亲利益的趋势。
李文表示,在父亲被依法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任何单位和组织都无权为其指定监护人,因此父亲单位在法院宣告前指定监护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李文说,虽然自己以前有病,但现在身体是健康的,具备作为父亲监护人的条件,有能力承担对父亲的监护责任。
【家庭调查】 兄弟得票一样多
由于在法庭辩论中,李氏兄弟双方都指责对方争夺对父亲的监护权,是出于争夺父母的房产及其他财物的目的,双方又互相辩解,认为自己都是为了对父亲尽关心、照顾的义务,并没有要独占父亲房产及其他财物的目的。
审理法官为了调查李氏兄弟在实际生活中的真实表现,特意到李氏兄弟其他姐妹当中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姐妹中有一半认为老大李武更适合做父亲监护人,也有一半认为弟弟李文更适合做父亲监护人。这让法官犯了难。
【法院判决】两人共同承担监护人责任
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氏兄弟姐妹之间在老年人监护问题上应该多协商、多沟通。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父亲李老先生患血管性痴呆,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老年人处于这种境况,很需要得到亲人的温暖与关爱。李氏兄弟作为李老先生的儿子,理应对其生活上予以悉心照顾,精神上予以细心呵护,保证他有一个幸福的晚年。对这种病人的监护权,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法院认为,李氏兄弟双方在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方面都符合监护人的基本条件,具有监护能力,且为同一顺序,那么,应当允许双方都作为父亲李老先生的监护人。哥哥李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弟弟李文作为父亲监护人已经过法院确认,法院判决:哥哥李武与弟弟李文一样为父亲的监护人。
【法官后语】监护权更是一种义务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我国法律设立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同时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所以,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