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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员工签“承包协议”法院认为实质还是劳动关系

单位开除通知成了员工证据



2008-02-26 07:54:19
  晨报讯 “他不是我们的员工,我们没必要支付他加班工资。”当得知被开除的李海隆到法院起诉索要加班工资时,物业公司的负责人不屑一顾,“我们之间签订的是承包协议,并非劳动合同。”

  2007年2月15日,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海隆签订“承包协议”一份,约定承包期为同年2月25日起至7月24日止,承包金额每月1300元,承包内容是对大厦地下自行车库的车辆进行有序停放和规范管理。双方还对李海隆的工作质量提出考核约定。协议签订后,李海隆支付了保证金1000元,物业公司每月向李海隆名下账户内汇入1300元。

  妻子郁霏凡与李海隆一起居住生活在车库中,负责开关车库门。半年后,郁霏凡却因为对大厦业主丢弃废物不满与别人打了起来,闹出了不小的动静。物业公司以郁霏凡打架事件造成很坏影响和后果,已超越职工基本守则的底线为由,作出对李海隆除名决定。李海隆对此很不服气,日前他诉至苏州沧浪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自己的加班工资。物业公司对李海隆的告状并不以为然:“我们之间签的是承包合同,根本就不需要我来支付其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内容看,物业公司每月支付李海隆固定报酬,李海隆从事车辆看管工作,并受物业监督管理。况且物业公司也以郁霏凡与他人打架的行为超越职工基本守则的底线,对李海隆夫妻俩作出除名决定。因此,应认定李海隆与物业公司间实为劳动关系,并非承包关系。判决物业公司支付李海隆加班工资共计2846.57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周莹 姚均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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