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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写下15万元欠条给岳母

忧郁症患者的账家人不认



2008-02-26 07:54:19
  晨报讯 “我弟弟是忧郁症患者,我们全家都相信,他和以前的老岳母根本不可能存在什么15万元欠款……”昨日下午,市民陈女士致电晨报法援热线讲述了其弟离婚后被前岳母催债的遭遇。

  陈女士称,其弟弟陈某因患忧郁症,半年前与妻子大梅离婚。之后,一直在南京脑科医院治疗,春节前出院。出院后,前妻和前岳母拿着陈某亲手书写的欠条找上门,要求支付欠款。欠条上写着:“我欠梅母15万元,半年内还清。”

  前妻大梅告诉陈某家人,陈某曾想买部汽车进行营运,因缺钱向妻子大梅求助。大梅转向其母亲借钱,其母将自己卖房款中的15万元借给大梅,买的车开了一段时间后,陈某将该车转卖予他人。由于陈某卖车款没有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引发夫妻间矛盾。2007年7月,陈某与妻子大梅协议离婚。离婚时,陈某按妻子要求写下15万元欠条给岳母。

  写下欠条后,陈某便住进脑科医院。年前,陈某出院,大梅及其母亲拿着陈某离婚时写下的欠条找到陈家,要求兑现承诺。陈家人认为欠条一定是在逼迫状态下写下的。陈某的姐姐陈女士表示,弟弟离婚时正患忧郁症,失去自我保护能力。写欠条时,家人都不知晓。

  “现在,是不是存在15万元欠款,还是未知数。况且,就是存在15万元欠款,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凭什么要我弟弟一人还呢?”陈女士质疑。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曹律师认为,陈某离婚时所写的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关键看他写欠条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陈某离婚时正处患病期间,经鉴定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陈某应该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没有判断和自我保护意识,不知其所书写欠条后的法律后果,对这种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书写的欠条,应当认定为无效。

  

作者: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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