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七事变”前,河北省蓟密滦榆区行政督察专员殷汝耕,与日本特务头目土肥原勾结,成立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抗战胜利后,大汉奸殷汝耕在北京被捕,押解南京受审。 1946年10日31日,南京高等法院特种刑事庭判处殷汝耕死刑。殷逆提出上诉“申请复判”,主要理由是:按政府《减刑办法》第一条规定:“凡犯罪在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六月一日以前者,减本刑二分之一。”冀东事件之罪应在减刑之列。最高法院受理后,于1947年3月10日作出发回重审的判决。顿时舆论哗然,南京《救国日报》还发表题为《殷贼汝耕还不够死刑吗?》的社论。 同年5月12日,南京高等法院特刑庭再次开庭,对殷逆的罪行摆出确凿证据,特别针对他“申请复判”中提及的减刑一事,“查中日合办山西煤矿公司董事长一职系干到胜利时为止。又查治理运河工程局局长一职,据称三十三年六月九日照准辞职,至三十四年春始行交卸清楚,又难谓系三十三年六月一日以前之事,而况尚有其他伪职任至抗战胜利时为止,何得妄图减刑?是其所为抗辩均属无足采取。” 殷逆虽理屈词穷,但不甘坐以待毙,于是继续玩弄拖延伎俩,于7月28日再次上呈“辩诉状”。7月31日,南京高等法院仍以“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的判决上报最高法院。殷逆故伎重演,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11月8日,最高法院批文核准了南京高院的判决:“非处极刑不足以蔽其辜”。就这样,殷逆的死刑已经被他拖延了一年多。 12月1日上午,殷逆被提押至老虎桥监狱刑场。临刑前,他提出要“书写遗嘱书信”,又提出:“请准予给我设一个座位,我念几声佛。”随后盘坐,双目微闭,口中念念有词……死刑执行时间又被他拖延了一个多时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