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观察|千万粉丝的政法新媒体:庄重与生动如何共存
2022/09/06 15:32  传媒观察  

  编者按:新媒体舆论场上,以媒体、公众、政务新媒体为主导的三种力量相互影响、制约,丰富舆论内涵层次,左右舆论的方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孟威教授在《传媒观察》第8期刊文,提出舆论动力结构并揭示其作用机制。在新场域中,政法新媒体发挥舆论引导力,其专业性的提高至关重要。针对现实,作者认为重点在于解决四方面问题:消解事实误读、突破舆论审判之争、摒弃泛娱乐化倾向、破解话语冲突。结合理论,文章还在新闻事实引导角度、“舆论审判”界定及其认识论分歧、泛娱乐化内涵范畴、煽情舆论构成、道德语言与法律语言内在冲突等方面展现了新的认识。

  司法案件和法律争议一直是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在新媒体环境中,舆论呈现出多元主体的结构性话语角力。从2021年的政法舆情热点看,舆论的引爆和真相的调查都伴随着围绕当事双方、涉案人士、事件走向、社会规则所产生的种种揣度、质疑、意见冲突与观点评判。在多元观点的角逐、竞争之中,政法新媒体由于其具有官方代言的身份色彩,常被推向舆情旋涡的中心,其表现也成为公众和社会检验政务新媒体水准的一种指标。

  聚光灯下,政法新媒体如何回应舆论关切?如何超越公众知识局限,拨开信息不确定性或误读所制造的认知迷雾,凸显政务发布的专业性和主动性,以期更有效、更有力地实现舆论引导?本文聚焦新媒体舆论场,尝试提出舆论动力结构并揭示其作用机制,以政法新媒体传播实践为重点,思考政务新媒体在新的场域解决现实难题、发挥舆论引导力的关键与路径。

  新媒体场域:“三角”舆论动力结构及作用机制

  政法领域是社会舆论持续关注的重点。对这一领域三角舆论动力结构、关系及其作用机制的揭示,有助于深化对新媒体舆论动力、环境及场域的认识。

  (一)话语权、舆论三角力及其博弈

  媒体之力——作为机构组织的媒体力量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传统的大众媒体及其新媒体,二是互联网平台媒体。主流新闻媒体机构及其新媒体,满足公众的政法信息需求,落实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促进司法透明公开,其报道和观点呈现着重围绕知情权、报道权与监督权来展开。作为互联网社交平台的商业媒体,其话语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于最大限度地吸引和支撑公众观点,借助算法、大数据排序等方式凸显某些观点意见,实践一种隐蔽而有力的传播控制权力。

  整体上看机构力量的介入融汇了主流意见与多元意见,糅合了媒体监督与群众监督。对于当事者一方,媒体客观上亦能够提供法庭外“申冤”的传播渠道,因而常常被自认为有理或处于弱势的当事方加以利用,披露于己有利的信息,寻求舆论支持或法律救济。

  公众之力——作为舆论力量的另一角,公众由自媒体、涉案当事人及相关利益方、“吃瓜群众”三部分组成。

  自媒体。作为一种新的公众个性化传播形态,自媒体常常自发挑起新闻热点,聚合热议,通过对特定信息的筛选、突出、放大,激活公众兴奋点并引导意见风向。对注意力的追逐、成名及盈利诉求使自媒体带有更明显的功利性特征。

  涉案当事人及相关利益方。这是与事件不同程度地存在直接联系的一种力量。这部分群体数量上不一定具有优势,但当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方式,将案件与情绪传递给公众并引起共鸣时,便会推动个人、局部的问题上升为尽人皆知的焦点议题。尤其当案件发生时,大多数公众并不了解事实,也缺乏印证材料,当事人方就可能成为信息来源或舆论首引者,在引发公众判断法律事实和审判结果方面占据先机。

  “吃瓜群众”。他们关注舆论事件但知之有限,他们愿意讨论、传播或增删阐释性意见,不发言者亦不缺失行动上的参与或围观。基于社会普遍接受的天理人伦观念,吃瓜群众会先入为主地对舆论事件产生某种基本判断、猜想甚至作出定论,并促进形成司法与媒体之外的一种共识性认同。但这种共识往往脆弱而摇摆不定,亟待真相的披露、问题的解决、观点的纠正或新舆情的出现来加以支撑、调整,否则便会由于时间的沉淀而趋向平淡,并给人们留下记忆之痕。这种记忆进而可能固化为某种社会意识,影响公众观察事物的角度、评判的标准和思考的逻辑。有些记忆甚至会在事后的某个时机被重新激活,成为新舆论的源头。

  政法新媒体之力——作为政府机构的代言者,政法新媒体撑起了三角舆论关系结构的又一端。这一方维护和彰显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权,被视为连接在媒体与公众之间的一种权威力量。舆情事件发生后,政法新媒体依据司法部门权威信息发布案件真相、澄清谣言与破除信息误导,能够有效弥补媒体、公众的信息缺失,引领舆论方向。政法新媒体对公众关注的问题回应并作出解释,有益于化解舆论风险,防范舆情次生危机。

  自2009年9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率先开通官方微博“@菏泽牡丹区法院”以来,政法新媒体发展迅猛,影响力不断提升。有数据显示,到2019年,无论是账号数还是粉丝量、活跃度,政法新媒体都位居政务新媒体前列。在微信平台政务公众号前100名中,政法系统就占了47席,总粉丝量达2.2亿。“最高人民法院”微博粉丝1771万,“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粉丝1241万,公安部“中国警方在线”微博粉丝3067万。“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在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的粉丝量均突破1000万,中国长安网在微博、抖音、快手平台的粉丝量均突破1000万。

  (二)舆论三角力的交叉与互渗

  舆论是话语的呈现,也反映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在政法新媒体舆论场上,三角力动态施展,各方既各有特点、有侧重,又有互渗、有博弈,加剧了舆论环境的复杂化。

  平台媒体与自媒体的依存、合作:在主导观点和舆论形成方面,平台与自媒体往往构成事实上的依存关系和互利合作。借力于此,“公知大V”“网络推手”等显露头角。但事实上,平台、自媒体与活跃其中的“意见领袖”,未必比新闻媒体、普通大众拥有更多的确定性信息,其依存、合作的意义更显示在观点导流、情绪抚触和公众心理的把控上。以激发共情为特点的平台、自媒体舆论,理性和非理性杂糅,反常性、冲突性显著。在其形成过程中,舆论搭车、舆论反转现象也很常见。如果舆论认知、评论、判断的随意性过大,或与执法机关结论相抵牾,越位监督问题便易出现,或引发新的舆情事件。甚至给司法审判造成压力,“使得司法公正被舆论所裹挟。”

  公众个体与暂时性舆论群体的互动:作为个体的公众,多从伦理或情理的角度理解或参与舆情事件。但在舆论场中,公众并不全然是独立的原子化个体,而会围绕共同的关注点形成暂时性舆论群体。但这类群体并非简单的个人集合体,能够显示出心理群体的独特之处。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揭示,群体的看法更具有带动力。一种表征是羊群效应(Herd Effect)的出现,即个体在突发事件中容易模仿他人,看到别人怎么做,自己也跟着响应。这进而加重了极端化言行的影响——“如果没有理性因素的充分制约,最终占上风的往往是极端言行者。”流言与谣言也因此容易获得更广阔的传播空间。

  公众个体、群体所持有的朴素正义观、权利意识能够刺激有价值信息的呈现。但围绕事件形成、带有突发特点的一致性意见偏颇、挟道德之名的盲从与群体狂欢,也易使理性受到蒙蔽或冲击,加剧舆论环境的复杂和司法的难度。

  围绕“舆论审判”之争的认识论突破

  “媒介审判”损害司法独立的问题悬而未决,难点在于,认识论上的分歧一直未得到有效突破。在新媒体舆论环境下,“媒介审判”的参与主体身份有所变化、规模得到扩大,不管是源于新闻媒体、平台、公众个体或群体,声势浩大的舆论一致,都可诱发舆论干预司法案件审理和裁判的事件发生,因而,本文突破“媒介审判”这一原有说法所带有的主体身份局限,而将这一现象统称为“舆论审判”。

  分析围绕“舆论审判”所产生的认识论分歧,究其实质,存在于六个方面:

  第一,是否存在越权与民意操纵问题?一方认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判断,对涉案人员定性、定罪、定量刑、定胜诉败诉等做法,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即构成“审判”。一方则认为无论舆论说法怎样,只能算是一种“评判”,是对司法公正的检验。媒体报道和舆论是公民行为,并不代表国家权力,无所谓对谁,更谈不上是搞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第二,是干预司法还是舆论监督?一方认为,从结果上看,“审判”属于干预司法。一方认为,媒体会不会介入案件,以怎样的方式介入,民众的情绪能在多大程度上受媒体或网络影响而趋于一致,而一致的民意是否达到一定的社会影响并冲击秩序等问题,当归为监督的问题。

  第三,是参与定性还是报道技巧?一方认为,舆论作出定性、定罪的结论属实不当。一方则认为这只是媒体吸引注意力的一种“报道技巧”。

  第四,事实报道是否允许有倾向性?有人坚持任何情况下报道都应保持客观中立,有人则认为“判断案情具体事实真假的责任不是媒体,而是司法部门”,“新闻媒体没有能力也没有时间去证明案件每一个细节的真实性”。

  第五,时间点辨识:审判前还是审判后?如针对“于欢案改判”是否构成舆论审判,双方争议的关键是判断的时间点,即以一审还是二审/终审作为定性参照指标。

  第六,判决结果是否体现司法部门的独立性?一方认为,司法主张不应受到舆论的左右。因为民意“也许在社会层面体现了犯罪行为对公众的影响,但和生命法益本身无关”。一方则认为,只要不体现舆论的直接干预即为独立。也极少有法官宣称审理是顺从了舆论所显示的民意。

  认识论领域的不确定性是舆论审判现实问题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但保持司法公正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前提。其一,舆论与案情虽“可能存在统计学上的关系”,但不必然“是法学意义上的联系”。其二,司法所保护的法益终究是公民权利而非使人心平气和的氛围。其三,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依然存在明显边界。其四,积极对话抑或冲突性对抗,更是划分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显著征象,而在有关案件的事实、结果、规范制定等方面,舆论均存在介入司法审判的可能性。

  舆论审判作为一种现实所呈现出的复杂情形,是政法新媒体传播引导过程中无法忽略或绕开的。但导向力量的实现,需要着力突破认识论方面的偏颇和困扰。为此,政法新媒体一方面需克服新闻媒体、平台、公众面对司法审判相关问题的理性局限,另一方面需在消除法律认知不对称和弥补知识缺失上发挥作用。着力借助案件厘清舆论审判争议的要点,将其作为提升司法透明度、提高专业性水准的一种历练,努力在现实的庭外舆论场呈现法治报道与公众对话的理性和规范性操作。通过传播引导澄清模糊认识,推动民意对话而非激化“对抗”,实现观点表达与法治规范之间的话语通约。

  消解“泛娱乐化”:保全政法报道的“新闻本性”

  为了精妙传递信息、解疑释惑,生动塑造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形象,越来越多的政法新媒体将娱乐因素融入传播,深化公众对政法信息报道的理解,增强了政法舆论引导的力度。但娱乐因素的注入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摒弃“泛娱乐化”倾向,成为政法新媒体保全报道“新闻本性”的现实之需。

  在政法领域,一些新媒体“片面追求趣味性和吸引力”,过度“强化事件的戏剧悬念或煽情”,乃至“使非娱乐话题娱乐化,使娱乐本身低俗化、庸俗化、媚俗化”。

  泛娱乐化的另一个弊病是以内容上的避重就轻损伤政法报道应有的严肃性。比如某些表现特警刻苦训练的公安新媒体报道中,大段“秀肌肉”的展示、“踩点”的音乐节奏和“鬼畜”的剪辑,虽带来了流量的短时大增,但也引发了网民的“吐槽”。以耍宝卖萌、夸张矫情为常态的做法,“不仅不能为传播增分,反而会招致反感”。泛娱乐化的表现与政法新媒体的身份定位不匹配,将影响媒体的公信力。

  政务新媒体内容报道摒弃千篇一律的说教面孔,通过适度的娱乐化包装,使信息传播变得更有温度和意趣,从而增强影响力和引导力,这无可非议。但必要的前提是,形式始终要为内容服务,二者的次序不能颠倒。一味追求点击率、阅读量,会使政法新媒体远离以真实性为核心的新闻价值取向,迷失新闻本性,减损文化的品质与格调。

  破解话语冲突:搭建媒体语言、公众语言、道德语言与法律语言转化桥梁

  媒体语言、公众语言、道德语言与法律语言的内在冲突,及其所造成的曲解、误解与歧义,会影响到公众的态度与行动,这方面的问题尚待有力破解。

  (一)媒体语言、公众语言与法律语言

  公众语言是日常用语的呈现。媒体语言属于职业技术语言范畴,体现新闻价值规范。法律语言更带有哲学意义上的形式语言特点,展开的是概念、术语、逻辑的世界,用以规范人们对生活世界的认知,公众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才能够准确理解。

  通过严谨规范的法律语言恰如其分地表达思想,是政法类媒体发挥其社会治理功能的一种特色。兼顾新闻性和法律性的合理平衡,政法新媒体语言传播需力求形象性和严谨性的统一。

  然而,当前在操作与认识层面都还存在种种误区。如,法律用语的不规范表达、一些词语的混用,会影响到公众的理解,使他们望文生义,曲解法律内涵,或造成认知混乱。恰切运用法律语言,做好法律语言和媒体语言、公众语言的恰当转换,有助于矫正误解、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传播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二)道德语言与法律语言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精神借助语言来传达。道德语言与法律语言具有向善目标追求的一致性,都显示出对于规则的诉求。因而,道德语言一定程度上可发挥类法的规范作用,成为法治宣讲和法律条文解读的工具,但两者在本源、结构特征、功用意义上又有差别。

  从总体结构特征上看,道德语言“是描述、表达与规范的统一”。道德本质上是实践性的,这一特点也反映在道德语言的表达之中:道德语言较少程式化约束,能够充分展现话语主体的情感、意愿和态度;道德语言往往致力于直接发挥规范作用、指导行动。

  但在操作层面,道德话语则无法强制行为,它或能建构道德秩序——形成基于善恶、情理和文明判断、标准的社会风尚,却始终不是法律规范,因而不能理所当然地将道德语言划归为法律语言的等同物或替代物。

  与道德语言的全民化使用和通俗性相比,法律语言作为一整套认识世界解释世界的系统表述方式,是“经过长期磨砺而逐步构建的一种有别于自然语言的‘技术语言’”。法律“语言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藏而不露的力量”。因而,法律语言在到达大众理解层面的过程中,需要媒介对其作出清晰、恰当、系统化的释意传达。

  在政法报道中,道德语言介入法律语言的现象十分常见。总体上,传统媒体机构及其新媒体,相较于为数众多的自媒体和普通公众来说,对于报道的专业规范和纪律要求更加严格,但这并不能排除如下的情况发生:一些政法信息报道,通过透视案件真相吸引了广泛的公众注意,但由于专业知识和法律语言素养缺失,加之功利主义取向以及报道者个人价值观、情感偏好等原因,影响到公众获取信息的准确性、客观性,引起他们对法律条例、司法裁判的误解,甚或导致不理性行为的发生。有时媒体自身也会因语言运用不当而招惹麻烦或官司。

  (三)语言冲突与媒体的责任

  在媒体与公众舆论中,法律话语的表达常常伴随着日常用语、媒体语言的使用,或浸润着道德语言的色彩,在激烈的言辞中,道德话语甚至僭越法治理性作出判决,使法的声音被扭曲、被压抑。

  一个问题是,由于报道者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对法律术语基本概念内涵不掌握,对近似用语的理解失察或混淆,造成政法报道的话语失误。如将“拘留”“逮捕”“拘捕”混为一谈。类似的语言失范还包括不能准确区分“抚养”、“扶养”和“赡养”,“被告”和“被告人”,“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等。

  另一个问题是,为了追求言语的生动易懂,或传达某种倾向,媒体不满足于新闻事实叙述,而倾向使用可读性强、情绪化浓重的表达方式。比如使用“偷窥狂”“变态狂”等描述公众反感的犯罪嫌疑人。使用这些带有评判性色彩的词语,不仅容易制造先入为主的成见,还会由于武断的评价导致媒体新闻侵权等案件的产生。

  防范语言错用和话语冲突所带来的挑战,提高谨慎运用并精确阐释法律术语的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是信息传播推进司法公正、引导舆论理性的关键所在。中国政法大学一项关于立法语言的社会认知度调查显示,公众对法律看不懂或部分看不懂的原因是:内容太专业占23.40%,法律术语太多占46.81%,语言表达繁琐占19.15%,其它占10.64%。这表明,获得有用的法律语言“翻译”工具很有必要。媒体法治新闻话语,在解读意图、态度潜势和道德观建构等方面亦需得到有力推进。

  推动政法传播报道的规范化、大众化、通俗化,具有专业优势的政法新媒体应主动担负起责任。充分发挥专业性优势,以规范性报道搭建法律语言与媒体语言、公众语言之间理解和转化的桥梁,展现法理与道德观念的相通性,积极面对并有效剔除因知识局限所造成的语义误读,尽力避免法律语言在信息交流中的理解变异,规避主观情绪对法治传播的干预。政法新媒体通过规范化的做法示范,可促进政法新闻话语在负载、实现司法公正方面臻于完善。

  (载《传媒观察》2022年8月号,原文约15000字,标题为:舆论场域、动力结构与政法新媒体的专业性再造。此为节选,图表、注释从略。学术引用请参考原文。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产阶层对舆论场的影响研究”<17@ZH015>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孟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网络学研究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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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周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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