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被罚8万却没钱赔怎么办?江苏这项措施让他完成生态救赎!|黄金时间

  4月28日,江苏公共·新闻频道20:05,江苏省委改革办和江苏广电总台联合策划的大型改革政策解读节目《黄金时间—改革政策e解读》关注“创新环资审判机制 守护绿水青山”!

  连云港市赣榆区男子顾绍成,2013年开了一家石英石加工厂,为了节约成本,他把清洗石英石的盐酸直接排放到厂附近的沟渠里,给土地和旁边的农田造成很大损失。

  被起诉后,法院判决顾绍成支付8万多元环境污染赔偿金。但由于经济困难,顾绍成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

  后来,法院让顾绍成参加960个小时的公益劳动,以劳务代偿的形式支付一半罚金,弥补过错。

  做义工期间,顾绍成深刻认识到了生态的重要性,还停掉了石英石加工厂,办起了生态农场,如今已经在一片荒山种了上千亩植物。

  顾绍成也成为了江苏劳务代偿第一人,实现了自身的生态救赎。

  防治污染,江苏一直在行动。《黄金时间》,围绕“创新环资审判机制 守护绿水青山”,邀请到以下嘉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巡视员刘亚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陈迎

  以及特约评论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卫星、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向一,共同解读。

  【1、江苏环境资源案件总体态势分析 及审判机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环资案件逐年上升 凸显江苏铁腕治污决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巡视员刘亚平:江苏的环境承载力相对薄弱,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环境的需求和环境的损害形势也在不断严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各级政府也加大了对环境生态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老百姓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地加强。

  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保护生态环境要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法院也拓宽了环境诉讼的渠道,拓展了老百姓保护支撑生态环境权利的路径。所以全省环境资源案件也在逐渐增多。

  环境资源案件主要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三方面的诉讼内容。比如说,有一起严重的长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必然涉及到排放污染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时对环境造成损害之后,直接受害的老百姓可以提起私益的诉讼和保护,这是民事诉讼。

  有重大环境损害案件发生,往往会存在着行政执法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也可能会引起行政诉讼。

  环资审判改革 要破解审理、追偿、修复三个难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为生态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是法院的任务,同时也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和考验:

  一是怎么审理?一起污染事件往往会涉及到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怎样从整体上把握这个责任追究的全面性和平衡性,这是面临的第一个难题;

  二是怎么追偿?这类案件涉及工业污染、生物多样性等,专业性很强,对法官的跨界知识宽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样保证环境生态损害的赔偿裁判结果的科学性,这是面临的第二个难题;

  三是怎么修复?一起案件审理完毕以后怎样去实现生态修复,实现资源补偿,是面临的第三个难题。

  2018年我们制定出台了《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2019年又制定颁布了《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并跨区域集中管辖全省环境资源的通知》,启动了新一轮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制改革。

  江苏构建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

  江苏现有8大生态功能区。为推进整体保护系统修复,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9家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环境类案件,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受理9个功能区法庭上诉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

  这一操作打破了以行政区划布局法庭的旧模式,在全国尚属首次!

  跨区域管辖,会给诉讼带来不便吗?

  “9+1”机制打破了行政区划,这样会不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说当事人要到异地法院去立案,参与庭审,这样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都增加了,这样是不是会不便于当事人进行?

  跨域立案 当事人不用来回多次跑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陈迎:采用跨域立案,当事人不用考虑案子应该是哪个法院管辖,也不用考虑法院在哪里。只需要到当地的法院,当地法院会指导把材料扫描成电子文稿,登陆管辖法院的立案平台提交过去,异地法院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通知当事人。

  这是一个立案的问题。解决开庭审理当中增加当事人负担的问题,原则上是采用巡回审判,刑事案件一律到污染行为发生地开庭审判;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需要的,比如说涉及人员多,在当地影响大,都到当地去开庭审理。减少当事人额外的付出,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

  “9+1”审判机制:用法治呵护生命共同体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卫星:习近平总书记说“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9+1”的改革是以生态功能区的划分作为标志,来科学进行设置环境法院,这个就体现了自然生态系统的它的整体性、系统性。可以说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的诠释和体现。

  “9+1”的改革更加能够充分的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平和正义,司法的管辖区跟行政的管辖区相分离,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9+1”的改革实际上是环境资源的集中管辖,集中在9个基层法庭和一个中级法庭,使得环境的司法资源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有利于提高整体的环境资源的审判的质量。

  【2、集中管辖 三审合一 率先探索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化审理】

  环资案件“三审合一” 一个法庭搞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巡视员刘亚平: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案件,往往会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可能老百姓知道是在法院打官司,但并不知道法院内部也有职能分工。

  对刑事犯罪的案件,在法院内部有刑事审判机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专门进行审理;对民事诉讼案件,是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程序进行审判和治理;行政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处理。

  一个环境资源案件如果分别在三个不同的审判庭来处理的话,往往会造成不协调,所以我们现在把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三审合一,就是把刑事、民事、行政放在同一个环境资源审判庭统一处理,这样有利于对案件处理的系统考虑,也有利于节省案件审理时间。

  【3、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创新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受损 省市政府可以提起诉讼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陈迎:在过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一块,一直存在着一个困局,也是老百姓非常诟病的一点,就是企业污染,老百姓遭殃,政府埋单。生态环境修复怎么办?这一个问题一直解决不了。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通知,省级政府和设区市政府,可以就重大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那么我们这一件案件是第一届以省政府独立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所以在全国也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民间组织和政府同时提起环境诉讼,法院怎么受理?

  政府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那么在同一个违法案件中间,假如环境组织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政府又提出了生态环境赔偿诉讼,那么这个法院怎么处理?

  同一环资案件 民间组织可就未赔付内容再提公益诉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巡视员刘亚平: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性的司法解释,如果说就同一起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政府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民间组织也提起了公益诉讼的话,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是让民间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先行终止,等待政府提出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结束之后,民间组织认为判决赔付或者是对环境修复的内容还不足以弥补或涵盖损害范围的话,民间组织可以就判决之后没有覆盖的内容和权益,再行提起诉讼。

  【4、因案制宜 系统修复 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

  海德案时过境迁,环境损害怎么评估?

  海德案,发生污染的时间是在2014年,但是开庭审理是在2018年,中间有4年的时间跨度,时间非常长。在审理的时候,在针对4年前的污染事实进行评估和鉴定难度是非常大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案件的环境恢复的费用是怎么样评估鉴定的呢?

  确保“应赔尽赔” 法院可采纳专家辅助人意见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陈迎:污染行为一般是偷排,一般很难取证,没有监测数据,评估报告就很难拿出一个评估结论出来,这是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一个难点,也是一个痛点。实在是没办法评估鉴定的时候,我们会用什么?我们用专家辅助人的意见。

  环资审判:建立“专家库” 首批聘任76名专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巡视员刘亚平:2019年,我们成立了专门辅助性的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专家库现在有53名环境资源技术专家,有23名生态环境司法方面的法律专家。

  生态环境审理案件中,涉及到技术类的问题,可以邀请专家参与案件审理、提供咨询意见,甚至有的专家可以通过特殊程序,选聘为我们的人民评审员参与审理。

  还有一个我们正在探索的事,就是可能要给部分技术专家发司法协助令,由他们在环境资源类案件发生之后行使“准司法权”,进入到环境污染和损害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取证,帮助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和准确。

  长江非法捕捞鳗鱼苗案:34名被告被追责

  “绝户网”网孔极小,入水后还会越沉越深,形成一条直线,像扫帚一般随着渔船的移动而“扫荡”所经过的海域,可将2-3厘米长的小鱼也一网打尽。

  2019年,一伙人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绝户网”非法捕捞鳗鱼苗数量达5000多尾;而另一拨人长期统一价格收购、统一对外出售鳗鱼苗累计达11万多尾,13人被判罚赔偿850余万!

  积极履行环境修复责任:可适当减轻刑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巡视员刘亚平:为了鼓励涉案当事人积极修复保护环境,2018年,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

  指南特别规定:积极履行环境修复责任的或者是积极赔偿环境修复资金的,可以在法定基准刑下,减轻50%承担刑事责任。

  比方说,如果按照他的刑事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判定三年有期徒刑的,他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当中,积极履行环境修复责任或者积极赔付环境修复资金的,可能就给他判一年半以上。

  替代性修复:污染人无钱可赔 可以“劳务代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有时候在案件审理中遇到这样的被告,他实施了污染的行为,但是他经济比较困难,可能也无法去履行相关的金钱赔偿的义务。

  这个时候我们采取的措施就是可以让他从事一定的环境保护的公益劳动,根据他从事的内容、时间、强度进行统计和量化以后,在他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内予以相应的折抵。

  类案同判标准统一 打造环资审判“江苏模式”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向一:如何让江苏环境审判机制改革走在全国的前列,我有几个建议:

  首先定期发布一些环境资源类的典型案例,对江苏的环境审判经验有一个总结,起到典型案例示范指导作用,达到类案同判这样的效果;

  其次就是构建司法和执法的协同机制,促进生态环境类案件执法标准的协同。各级的环境资源庭,可以跟生态部门进行机制沟通,促进生态环境执法标准的统一,形成一个更好管理保护的综合多元的机制,最终实现“江苏经验”并且形成比较成熟的“江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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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周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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