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01/23 15:00  新华报业网  

  中共江苏省委文件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大局稳定。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严守底线,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坚持依法监管、重典治乱,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共治共享、齐抓共管。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达到6批次/千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食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督抽检品种覆盖率达100%。(南京海关负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法规知识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90%以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达到90%以上。(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到2025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状况明显改善,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法规知识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95%以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100%,风险高的大型食品企业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达到100%。(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100%实现信息可追溯,规模以上农业生产主体90%以上实现产品信息可追溯。(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乳制品、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以及大型食品企业产品,100%实现信息可追溯。(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到2035年,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地环境污染显著改善,企业主体责任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和监管体系运行效率显著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食品安全整体工作位于国内领先水平。(省食安办及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二、坚持“四个最严”,全面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四)实施标准提升工程。按照建立最严谨的标准要求,积极参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结合我省食品产业特点,制定一批适合于我省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规范企业标准网上备案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完善部门间食品安全标准会商沟通机制,建设食品安全标准咨询服务平台。维护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加大食品安全标准解答、指导、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联合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南京海关负责)

  (五)实施全程严管工程。按照实施最严格的监管要求,加强食品安全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严管产地环境安全,强化耕地土壤污染风险排查、管控和修复,重度污染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强化大气污染治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严管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和实名制购买制度、农业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推进生产记录电子化。严格执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规定以及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有关规定,将高毒农药禁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食用农产品。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水产养殖用药减量和兽药抗菌药治理等工作,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到2025年,绿色优质农产品比重达6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使用面积占比达85%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5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严管粮食收储质量安全,落实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追溯等制度,强化政策性收购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重视粮食烘干与存储服务工作,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机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严管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类和分级监管,对一般风险企业“双随机”抽查、高风险企业重点检查、问题线索企业飞行检查,加强特殊食品监管。将体系检查逐步扩大到白酒、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饮料等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着力解决“一非两超”和生产过程不合规等问题。(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严管流通销售质量安全,推进建立覆盖全链条的冷链配送系统,严格执行全过程温控管理有关规范,防止食物脱冷变质。加大对销售环节进货查验记录不规范、过期食品、不按条件储存三类顽疾问题的检查力度,严查食品翻新销售。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加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管,强化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积极探索互联网销售、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的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严管餐饮服务质量安全,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管理。集体用餐单位要建立稳定的食材供应渠道和追溯记录。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明厨亮灶”,督促网络订餐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证线上线下餐食同标同质,确保一次性餐具制品质量安全,网上订餐服务餐饮单位全部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严管进出口食品安全,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预警、产品追溯和快速反应机制。(南京海关负责)

  (六)实施严惩重治工程。按照实行最严厉的处罚要求,推动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故意违法民事赔偿等制度。探索建立涉案食品检验、处置“绿色通道”和工作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南京海关、省公安厅、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委政法委负责)持续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落实“处罚到人”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落实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终身禁业等惩戒措施。(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南京海关负责)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从重判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落实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规定,做好与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衔接配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南京海关负责)推进农产品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大对严重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力度,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七)实施监管责任落实工程。按照坚持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厘清各层级监管事权,依法依规制定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省级监管部门加强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加强对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市县监管部门配合,也可实行委托监管、指定监管、派驻监管等制度。市县两级主要承担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和执法事项。上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执法力量向一线岗位倾斜。基层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推行定监管对象、定监管人员、定监管任务、工作业绩考核的网格化基层监管模式。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完善评议考核机制,建立常态化评估体系,突出结果导向和工作绩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褒扬激励、容错纠错、问责追责、依法处置等机制。(省食安办及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负责)

  三、坚持综合施策,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八)实施主体责任强化工程。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配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法规知识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推动规模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建立和实施HACCP等先进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产品功能声称真实。(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开展企业责任落实情况和安全状况自查评价,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加强整改,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平台,到2025年,自查报告率达到100%。(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产品追溯负责。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供应链追溯体系建设,充分运用二维码信息溯源等技术,确保记录真实完整,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实施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与政府部门监管平台、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逐步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经营环节延伸,实现主要农产品和主要食品信息可追溯。(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加快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功能。推进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配餐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省市场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九)实施产业高质量发展工程。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食用农产品认证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相关配套制度。(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优化许可程序,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各项措施,加快实现许可管理全程电子化。完善保健食品备案、食品添加剂经营备案、食品新业态和新模式监管等制度。(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质量兴农计划,以振兴乡村战略为引领,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向提质导向转变。大力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建设,培育壮大8个千亿级特色产业。实施农业品牌提升行动,推动农业生产全程标准化、全域绿色化和规模生产主体追溯全覆盖、监管全覆盖。培育新型农业生产服务主体,提供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鼓励大型企业做强做优,扶持中小企业做专做精。支持重点食品行业延伸产业链条,促进连锁经营、统一配送食品经营模式发展,推广“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等产销模式,并加强与电商平台融合。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加强对重点自主品牌、特色食品品牌的跟踪培育。重点发展传统酿造业、特色饮食业等产业,打造苏粮、苏食、苏菜、苏酒、苏茶等“江苏系”产业品牌,培育和扶持一批“中华老字号”、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推进农产品和食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实施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和考核,强化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监管人员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的专业应急能力。加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力量和专业装备建设力度。(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将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支持危害物监测识别等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创新和成熟技术应用推广。推进国家级、省级农产品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重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落实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配备标准。严格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跟踪评价和能力验证,发展社会检验力量。(省科技厅、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推进“互联网+食品”监管,加快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现代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用,融合各部门食品安全数据,统筹推进各部门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运用移动智能信息采集终端,实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和违法犯罪线索查处,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形成整治违法犯罪合力。(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南京海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按照国家抽检工作总体部署,统筹省、市、县三级抽检计划,农产品和食品抽检每年不少于6批次/千人,加大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有机污染物等项目抽检力度,加大农产品产地准出产品和加工企业出厂产品抽检力度,提高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逐步将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与评价性抽检分离,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结果的分析和应用,提高问题发现率和监管靶向性。充分利用快速检测方法筛查潜在隐患与风险。(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体系,提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能力。加强舆情监测,建立重大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响应机制。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一)实施社会共治推进工程。完善风险交流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平台,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开展风险解读,回应社会关切。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业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科学解疑释惑,提高公众风险认知能力。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提高公众法治素养和守法意识。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活动,鼓励主流媒体开办食品安全栏目,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合理膳食,开展营养均衡配餐示范推广。(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活动中强化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教育要求。(省教育厅负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负责)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和奖惩机制,指导和服务食品行业发展。鼓励新闻媒体准确客观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有序开展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省广电局、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支持引入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检测机构、专家智库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治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修订举报奖励办法,鼓励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严厉打击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南京海关、省公安厅负责)

  四、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十二)实施十大攻坚行动。用5年左右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十大攻坚行动。实施风险评估和监测专项提升行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开展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食源性疾病、食品相关产品等风险监测工作。加强地方特色食品、高风险食品和高风险项目的专项监测,强化部门间风险监测信息共享。按照国家部署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等基础性工作。到2025年,所有设区市建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重点实验室,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延伸至乡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南京海关负责)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提升行动,持续开展农兽药残留、“三鱼两药”、生鲜乳质量安全和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提高原料奶质量,提升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中小学校“阳光食堂”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省市县校四级联网,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防范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建立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负责)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采取多种措施提升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鼓励配送食品使用环保可降解容器包装,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开展餐饮门店“厕所革命”。(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治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利用食品和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行动,做好粮食烘干存储服务,提高绿色优质安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走私行为,对高风险进出口食品开展专项检查,严防输入型食品安全风险。(南京海关负责)实施“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行动,持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优化创建评价体系,加强创建工作动态管理,提升创建工作质量。(省食安办、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特点,强化重点领域、重点业态、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监管,针对突出隐患、行业共性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每年至少开展一项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群众密切关注的食品安全重点、难点、堵点问题。(省食安办及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五、坚持统筹协调,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组织保障

  (十四)落实党政同责。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强化党委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层层压实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负责)完善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省食安办及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负责)

  (十五)加强协同配合。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议事规则,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会商,实现信息共享,防止监管缺位,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严格督查督办。(省食安办及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六)加大保障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和执法条件。合理配备和充实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推动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和基层食安办标准化建设。(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构建地方财政、企业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七)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和我省提出的改革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每年12月10日前,各设区市党委、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各设区市政府、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每年12月底前,省食安办起草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报告,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分别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省食安办负责)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2019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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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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