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2017/08/25 23:37  新华报业网  

  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发〔201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设区市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要求,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评价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设区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设区市绿色发展指数。

  省绿色发展指标依据国家绿色发展指标和江苏特色指标构成。由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考核

  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

  第十一条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7月底前完成。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5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5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设区市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考核报告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衡量文明城市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成效的重要标准。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设区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设区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设区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实施

  第十四条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设区市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各设区市应当整合资源,充实力量,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监督

  第十七条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

  各地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设区市,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我省《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追究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有关设区市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2017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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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郑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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